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分别由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而自2004年以来,为了更好地做好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试点工作自下而上的广泛开展,因为各个地区在程序上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从而形成了几大模式。应该说,这些模式虽然各有不同,但都基本符合了各地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现有"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现状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是我国最早确立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法院,其于1995年四五月间,在处理一系列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顺利审理了这起涉及同一商标的系列案件。这一系列案子的审理触发了当时浦东法院领导层对审判机制创新的思索,认为这三类案件的共性和难点问题都是知识产权,由新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能更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并且有效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199611日,浦东法院正式试点知识产权立体审判模式。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也就是后来大家统称的"三审合一"模式。①

 

"武汉模式"的建立虽然相比浦东法院要晚得多,但却是国内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的另一创新,即将武汉全市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其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而上述案件的二审全部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

 

"西安模式"虽然也被称为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各类模式之一,但其从实质而言,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审合一"。这一模式的主要作法是统一将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都提级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分别在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在审理中吸收民事法官来共同组成合议庭。②

 

应该说,自浦东法院首开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之后,各地也都积极进行了这方面的有效探索。特别在2005年以后,各省高院纷纷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三审合一的改革探索。此后,江苏、浙江、湖北等部分地区法院均开始进行三审合一的探索③。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各地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也发展出了不同的"三审合一"模式。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无锡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则不同于上述的各种模式,其对于下辖的江阴市、宜兴市采用的是类似于浦东模式的方法,即这两地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各自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而上诉审则集中于无锡市中院的知识产权庭。而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则由其中滨湖区基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来统一审理本辖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整个无锡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上述审则也集中至无锡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这又类似于"武汉模式"

 

无锡地区的"三审合一"模式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这一地区经济、地域等各方面的特点。因为虽然无锡地区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相对其它地区较多。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数量同样要远远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如依照"浦东模式"在各基层院均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一方面会加剧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也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故此在无锡市内层面上,完全吸取了"武汉模式"的优点,采用一个基层院审理全市一审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的方式。从实际运作的效果和反响来看,这一模式无疑是成功和有效的。一方面有效审理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司法的专业性。而针对江阴、宜兴这2个无锡下辖的县级市,因为两地经济发展都比较迅速,知识产权案件相对市里各个区的案件数要多,同时考虑到两地与市区相距较远,如要求两地也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交由市内的滨湖区法院来审理,则将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因此由无锡中院至江阴、宜兴两地基层法院之间,采用的是"浦东模式",两地基层院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从实践看,这也保证了两地知识产权案件的有效审理。另外,根据江苏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试点要求,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虽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但在审理刑事、行政案件时,刑庭、行政庭要委派法官加入合议庭,这一方式也类似于"西安模式"。故此,无锡地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可以说融合了浦东、武汉、西安等各地不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的优点,也反映了"三审合一"模式不断融合发展的趋势。

 

应该说,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已经成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立体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并有燎原之势。在这些模式的推动及相关法学界人士的呼吁下,国务院和最高院也相继发文,要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④ 在我国全面推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新模式,可以说是大势所趋。

 

二、适用"三审合一"审判体制的优势。

 

按照我国司法审判机构整体分工设计的原则以及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过去一直是由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的。这种"三审分立"的架构安排尽管符合我国一直秉承的在考虑设置审判机构时对程序优先普遍价值的尊重, 但却忽视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程序特异性的关注, 尤其是没有对它自身功能是否流畅、功效发挥是否充分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⑤ 因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取"三审分立"的审判方式的弊端和问题是比较多的。而采用"三审合一"相较于传统的分立模式,其主要优势表现在:

 

1.有利于司法统一

 

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等涉及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 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随着技术本身的飞速发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出很强的活跃性和变动性,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在处理上难度往往大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从事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 由于工作职责和知识视域的原因, 他们对知识产权的特有规则包括基本原理、概念、审判尺度等的掌握未免生疏, 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 刑庭、行政庭、民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判决对同一事实所作的认定, 往往会发生自相矛盾的结果, 或者由于在先的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 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而"三审合一"审判制度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2.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如果同一种纠纷要通过三个审判庭分别进行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刑事审判,就会造成不同审判庭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 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协调机制,增加了协调难度和工作成本。 而且三审分立机制实际浪费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审判资源,而且也容易使当事人滥用行政司法资源, 恶意启动各种程序。实施"三审合一"审判制度后,则有效地克服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不再需要不同审判庭的法官对同一个事实多次进行认定,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

 

3.有利于专业审判人才的培养

 

知识产权司法本身以综合性法律规范和多样性法律制裁措施集于一身为其主要特征, 这种特殊性与一体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与专门性。刑事法官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会力不从心,严重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而且目前我国法院对于专业审判人员的培训, 基本上是以审判庭为单位进行的, 不同审判庭之间很少进行交叉培训。传统三审分立制度下,三个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知识产权审判知识和技能上的横向联系欠缺,专业沟通不畅,培训资源浪费,各个审判庭在审判尺度、适用程序、价值取向上差异较大,这也不利于综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⑦

 

4.有利于权利主体的充分救济

 

知识产权法律是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多样性又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既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寻求行政救济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制裁侵权人,还可以启动刑事救济程序惩罚侵权人。但在"三审分立"模式下,权利人的上述权利的行使就存在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一是可能遇到如前所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可能遇到刑、民孰优孰先的问题;三是可能遇到刑事罚金和民事赔偿如何平衡的问题;四是可能遇见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尺度不一致的冲突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客观存在,当事人仅凭自身能力又无法解决。只有在"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下,由同一审判组织综合考量,上述问题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完善当前"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的设想

 

应该说,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与相对集中管辖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但笔者认为,目前的各种模式都只是一种探索,最终途径必然是要建立我们国家自己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制度。那么如何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制度?笔者认为必须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

 

当今世界上多数知识产权保护有效的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和美国等主要的两大法系国家, 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审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与知识产权侵权、确权直至合同等纠纷相关的一切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泰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更是专门成立了中央智慧财产暨国际贸易法院智慧财产法院等三合一集中审理制的机构。但是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现状,是否需要成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学界却也有着不同的声音。

 

观点一: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案件虽然具有专业性,但是作为对一种私权的保护,并非现行的普通法院体系完全所力不能及。因此,不宜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下而上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否则改革成本过高。

 

观点二:有的学者认为应建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并指出可以建立若干个区域性的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想。即参照欧美国家的形式,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也可以称为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将民事与行政诉讼交由一专业法院或法庭审理,刑事诉讼仍由原法院系统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理由如下:

 

第一,设置专门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具有诸多好处。首先,可以减轻普通法院的负担。专门法院的分流功能是相当强大的,将某些特定领域的纠纷从普通法院序列中分流出来交由具有专业审判力量、实行更便捷程序的专门法院审理,这就大大减轻了普通法院的审判任务,使其能够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常规案件的审理工作中去。其次,集中专业人员处理某方面的专业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专门法院的审判人员大多具有此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且相对稳定的岗位安排有利于其在特殊案件审判上积累经验。相对于普通法院审判人员在特定领域知识方面的参差不齐,专门法院系统人员在其业务领域内大致属于同质群体,因此审判中的发回和改判的机率也会相对减少,提高了审判的效率。最后,有利于保证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致性。特定专门法院的数量通常远远小于普通法院的数量,这就为同类案件获得相似的判决提供了体制上的条件,从而使得此类案件的判决更加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⑧

 

第二,考虑到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机制的国际发展趋势,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无疑是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的重大举措,也将在国际上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有利于提高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形象。

 

第三,知识产权法院不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而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或地域特点来进行设置,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四、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想

 

对于如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学者们都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设想,比较主流的设想为:

 

设想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初审工作仍由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每个省级行政区只保留一个中级法院(通常是审判力量最充足的法院),集中审理整个行政区划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按照地域分布设立若干跨省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每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其管辖范围内由各中级法院呈报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权仍归最高人民法院。⑨

 

设想二:首先在北京设立统一的国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同时在全国按大区划分设立5个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分院,最后在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初审法院。知识产权初审法院的级别应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级别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不服知识产权初审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⑩ 而其它的普通法院则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笔者认为上述设想虽然各有其设立的用意及效果,但还是都存在一定缺陷:

 

第一,虽然两种设想不尽相同,但共同点都是提出了要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是笔者不同意在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系统构成中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因为在这些设想中建立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都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级别,要建立若干个区域性的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想,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相对集中,但对平行的高级法院之间的审判权的剥夺或赋予,涉及地方权力的重新分配问题。一般来说,将权力统一至中央相对容易,而在地方之间平行集中权力,其难度不言而喻。

 

第二,上述的两种设想都将一省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于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一个知识产权初审法院,这在实践中是不符合我国国情,是难以操作实施的。我国幅员广阔,各地之间经济、地理、文化差异明显,要将一省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将大大增加当事人、基层办案机关的诉讼成本。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举例而言,如设立知识初审法院,必然会设立于经济发达、知识产权案件多的苏南地区,那么苏北的徐州、连云港等地的知识产权案件也要送到苏南来审理,其办案成本极大,而对面积比江苏省更大的其它省、市、自治区,这种诉讼的不经济将会更加明显。

 

而我国实际上早就设立了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一系列专门法院,这些专门法院的设立无疑可以为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有益的借鉴。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完全可以借鉴我国海事法院设立的模式。

 

我国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那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也可以同样用三级二审模式,其中在地级市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本地区所有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而之上则不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就由所在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上诉案件。这一设想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专门审查、刑民案件审级冲突等问题,而且仅在中级人民法院层面进行了改革,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层面以上则无需大的改变,也不会因为一省仅有一个初审法院而大大增大诉讼成本,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