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路径探索
作者:陈生平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1561
法官作为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光荣使命的特殊职业群体,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对审判事业怀有特殊的尊严感 和荣誉感,是法官忠于法律、尊重事实、秉公办案的道德基础。就现实状况而言,目前,由于诸多原因,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的现象不可避免地有所存在。从推进法治进步的大局来看,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巩固法官队伍整体道德基础,提高法官队伍公正廉洁司法能力应当成为加强法官队伍全面建设的重要课题。除进一步实施加大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基础建设力度等措施外,本文试图以心理学为视角,从"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出发,对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路径进行粗浅的探索和思考。
一、问题所在: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
法官职业尊荣感是构筑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石,职业尊荣感弱化是法官职业道德根基松动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法官队伍整体状况而言,这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奉献的队伍,绝大多数法官忠于法律,爱岗敬业,司法为民。但在"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主旋律之下,依然存在着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不强的不和谐音符。
司法礼仪缺失。法官职业既是神圣而崇高的职业,也是规范性、严谨性、专业性要求非常严格的职业。法官是案件审理的主持人和法庭秩序的维护者,理应带头遵守并执行法庭规则、庭审制度和司法礼仪,确保庭审活动在庄重严肃的气氛中顺利进行。但是,有少数法官由于职业尊荣感弱化,置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开庭时着装不整甚至不着装者有之;迟到、早退、中途离庭、随意进出和走动者有之;庭审中随便接听手机、收发短信、上网聊天者有之;当庭抽烟、吃零食、甚至打瞌睡、睡觉者有之;随意谈论与案情无关事情者有之;对庭审过程缺乏耐心,随意呵斥当事人者亦有之。凡此种种司法礼仪缺失的现象,从表象上深刻地反映了部分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弱化。
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法官由于职业尊荣感弱化,工作中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思进取,工作粗枝大叶,缺乏计划性、主动性、创造性,懈于办案,造成案件积压、逾期、久拖不决等状况,增加当事人讼累;有的法官制作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述理不清楚、引用法律不恰当、认定事实模糊,甚至为了省事,不核查、不校对,导致错误百出,引发当事人拿着法律文书到处上访的不良后果;有的法官工作敷衍了事,遇到困难复杂案件时,不是绕道走,就是推诿、搪塞,甚至让当事人感到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不仅不能化解纠纷,而且激化矛盾,虽然不是主观上故意为之,但客观上却人为地造成新的不和谐。
贪腐时有发生。近年来,据有关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应审判贪污腐败分子的法官因贪污腐败而落马者屡见不鲜,虽然事情发生在个别法官身上,但对法官群体的公正形象危害极大。现实生活中,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攀高枝、傍大款,自甘堕落,热衷于出入灯红酒绿的歌楼酒肆等娱乐场所,绞尽脑汁精心编织所谓的关系网,不以混迹其间为耻,反以声色犬马为荣;少数法官不惜丢弃法官职业尊荣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谋求权力寻租,处心积虑找外快、赚好处、谋私利;可以说,个别法官内心深处根本就没有职业尊荣感的意识,只要案件上手,就思量着如何收贿索贿,巧取豪夺,更有甚者,利欲熏心,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克扣、挪用、贪污当事人钱物,甚至冒着身败名裂的风险,私自伪造法律文书企图瞒天过海,从中渔利,中饱私囊。
二、原因分析:多种内外因素的复合叠加
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甚至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治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执掌法律权柄的法官,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仅从"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的角度来看,应当与法官职业相匹配的各种需求并没有得到基本满足,是导致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甚至缺失的根本所在。
工作压力过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渐增多且日趋复杂。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收案数量明显增多,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办案难度空前加大。但与此同时,由于编制员额的限制,各级法院并没有因为收理案件数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法官人数。现实的状况是,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的当前,法官办案数量逐年增多,满负荷运转甚至超负荷运转已成常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却要面对越来越多重大、疑难、复杂的新矛盾,案件法律关系呈复杂化倾向,当事人对法律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这给法官带来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并且这种心理压力呈持续发展状态,而疏解法官心理压力的机制尚未形成,法官无法走出疲惫状态下机械重复办案的阴影,其职业尊荣感也就无从谈起。
从业风险增加。法律是人们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准绳,法官在捍卫神圣法律底线的职业生涯中,理应受到来自各方的尊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现实情况是法官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反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职业风险。一方面,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希望自己一方胜诉的强烈诉求。但是,判决结果肯定有一方败诉,一些失去理智的败诉方当事人往往主观臆断,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而心怀怨恨,进而仇视法官,轻则辱骂、诽谤、胡搅蛮缠;重则围堵、跟踪、人身攻击;甚或恐吓、侮辱、伤其家人,在法官的基本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更遑论职业尊荣感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大众法治意识尚未完全建立,一些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信访不信法",也确有一些接访人员为了息事宁人,让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得到了非正当利益,这更是助长了少数涉诉人缠访、闹访、恶意上访的气焰。特别是一些败诉方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罔顾法律,无视事实,恶意上访,损毁法官清誉,致使法官在结案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反复做解释说服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即使遭受公众的误解和非议,也很难为自己证明清白,这对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是一种巨大的阻碍。再一方面,随着法院内部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各类指标性考核,要求之严格日甚一日,这在提高审判工作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也给法官带来了巨大的紧迫感,且不说错案和案件瑕疵的责任追究,只是数十项考核指标中的某一项若有闪失,也会被通报批评,并且这种批评并不因案件的难易和繁简程度不同而区别对待。这对于常年跟大量案件打交道的法官而言,心中的危机感自然可想而知。同时,由于极少数法官违法犯罪,对法官队伍的整体美誉度和社会公信力带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以至社会舆论对法官队伍的整体评价不高,使得法官队伍对社会认同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职业尊荣感弱化。
难以独立办案。从本质上分析,法官职业尊荣感应当建立在独立办案的基础之上,离开了独立办案,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则无从谈起。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法治环境建设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要真正做到法官依法独立办案,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就基层法院而言,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本土法官",辖区范围有限,人口相对固定,一旦有案件诉讼,双方当事人往往会拐弯抹角托关系找人跟法官说情、打招呼,说情者的身份、地位、与法官的关系等因素会直接影响法官的办案态度和裁判尺度。再者,当今社会已经是信息传播非常迅捷的"自媒体"时代,一些当事人和案件代理人,隐瞒事实真相、虚构情节、主观臆断审判结果,借助媒体,特别是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媒体,恶意炒作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法官独立办案。此外,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来自地方领导的干预。目前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和法官的职级待遇均由地方保障。有些地方领导为促进经济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遇到涉诉案件时,有时会对具体案件作出详细指示,甚至明确要求如何处理,而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指示,有可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或相悖。如果违背领导意图,坚持依法办事,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完全按领导指示办案,又有可能违反法律规范。由此可见,行政干预已成为横亘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依法独立办案"之间,无法回避的"一道坎"。
职业保障偏低。在西方国家,法官是高贵而体面的职业。法官不仅享有优厚的经济待遇保障,并且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倍受社会公众尊敬。反观国内法官队伍现状,由于岗位相对固定,员额限制严格,职级晋升缓慢,与同学历、从事其他职业的同龄人相比,法官的职级总体上远远落后。在基层法院,有不少法官到退休时,连副科级都无法解决。随着"阳光工资"的实施,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贫困法官"、"草根法官"比比皆是。对于那些家庭负担较重的法官而言,清贫就意味着穷苦,为了维护职业尊严和荣誉,只能不堪重负,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但是,从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来看,进入法官序列的要求、标准比从事其他职业更高,管理更严、责任更重、付出更多。这种高准入低收入,付出与回报比例失衡的现象,导致一些法官职业尊荣感弱化。依法办案乃法官之天职,这自不待言,但如果不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全面、综合考虑法官在社会、司律活动中所扮演的双重角色的特殊需求,使得法官在生活、工作中处处受到掣肘,并且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完全寄托于法官个体的道德操守而非制度保障,恐怕于此妄谈强化职业尊荣感,只能是毫无意义的纸上谈兵。
三、对策思考:层次需求理论的针对性应用
强化法官群体职业尊荣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依靠内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精神层面的正确引导,也需要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和物质层面的制度性保障。按照"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的思路,我们可以清晰地厘清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基本路径。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从低到高,共分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五个层次。在不同情境中,各种需求显现的程度亦有所不同,表现越强烈的需求对个体行为的激励作用越强烈。照此理论,强化法官群体职业尊荣感,应当有针对性地介入,创造各种条件满足法官不同层次的需求,激发法官的内在动力,让法官真切体验到职业认同感、尊严感、幸福感。
生理的需求。生理需求是人们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法官群体 "吃有粮、居有房、穿有衣、病有医"的基本生理需求已基本得到满足。但问题是,这种基本满足,并不足以全面反映法官群体的生存状态,也不等于每一位法官都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并且能足够体面地生活。因此,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应当重视法官群体的生理需求,至少要满足法官群体小康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尽可能加大物质激励力度,让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不为衣、食、住、行犯愁,使其拥有从容、无忧的生活,从本质上保障法官群体具备爱岗敬业和捍卫法律的物质基础,做到"不为五斗米折腰"。
安全的需求。就法官职业而言,安全需求包括物质安全、生命安全、经济安全、心理安全等方面。每年,全国各地都有法官因当事人不满判决,而受到恶意伤害的案件发生,居中办案却招致人身威胁,这不仅是法官职业的悲哀,更是法治环境的悲哀,令人扼腕,引人深思;近年来,各地法院收案数量呈井喷式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空前突出。法官工作压力大、心理负担重的现象较为普遍,积劳成疾甚或英年早逝的法官已非个别;现阶段法官群体的经济收入仍处于较低水平,但法官所付出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却非常人所能想像,应当说,这对于法官群体是极不公平的;从司法工作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规律来看,法官群体不仅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并且缺乏流动性,因此,在制定和完善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级晋升和工资标准等相关制度时,确保法官能够在勤勉工作的基础上,以及可期望的范围内,得到合理的回报。
社交的需求。《大学》有言"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 任何人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交往欲求,至于跟谁交往、怎么交往、交往什么会因人而异,但其本质是共通的,都希望能拥有自己的交际圈,并且在这个圈子里得到尊重、理解、帮助。法官也有其自身的归属需求,与常人一样,法官同样需要来自亲人、朋友、同事的认可、关爱和信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加强具有法院自身特色的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符合法官身份的联谊活动,针对法官的学养、性格、阅历不尽相同等特点,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社交观,从根本上意识到"交良友相互促进、交损友被拉下水,慎交友有益身心健康,滥交友有失自我身份",从而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八个不准、五个严禁"等职业道德规范性要求。
尊重的需求。顾名思义,尊重就是尊敬和重视的意思。每位法官的内心深处都希望能够在生活、工作中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尊重。满足法官的这种需求,就能够更好地激发法官的工作热情。如果一味地压抑法官尊重的需求,将会导致法官产生自卑感、弱势感、无助感,从而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从法官职业特点出发,大力营造尊重法官的社会环境。表彰奖励、晋级晋职、宣传报道、改善办公条件等等都是必要的举措。当然,满足法官尊重的需要,还要解决好法官自尊的问题,要积极引导法官学会自尊自爱,想要别人尊重自己,自己必须要首先尊重自己,不说与身份不符的话,不做与身份不符的事,不交与身份不符的友,努力培养洁身自好,积极健康的高尚情趣,树立法官良好的公众形象。
自我实现的需求。"人可以不登山,但心中必须有座山",这座山就是目标和理想的象征。自我实现就是以这座山为目标,不断努力攀登,并且在攀登的过程中,体验自我实现的成就感。法官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有着自我实现的欲望和需求,满足法官自我实现的需求,不仅要为法官提供展示才华和风采的舞台,而且还要努力让法官具备与职业要求相适应的能力。因此,在加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果断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建立常态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制度,让法官始终处于"学习、提高、再学习、再提高"的良性循环之中,达到丰富知识,提升能力的目的,从而提振自信,聚精会神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过程中,充分展现自己精湛的业务能力,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抱负,达成自我实现的需求。
需要重视的是,强化法官职业尊荣感,满足法官不同层次的需求,必须要综合考量,统筹兼顾,全面实施。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来自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普遍认同、尊重、敬仰,另一方面源于法官内心的光荣、满足、幸福。因此,既要重视外因方面氛围的营造,也要注重法官自我潜能这一内因的挖掘,与此同时,还要在体制和机制的不断完善方面狠下功夫。只有多管齐下,整体推进,才能通过强化职业尊荣感,进一步激发法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担当意识,自觉地朝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法官梦"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