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何某因一时糊涂帮朋友打了一个电话,联系买家从而触法,日前,被阜宁县人民法院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0728日,被告人何某的朋友蒋某(已判刑)来到阜宁县芦蒲镇裴王村二组王某家中,窃得鸬鹚9只,价值人民币6550元。事后,蒋某请被告人何某帮其联系鸬鹚买家,何某在明知9只鸬鹚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蒋某打电话将价值人民币6550元的鸬鹚出售给他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对何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