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兄弟合谋转移房产 伸正义法院判决行为无效
作者:张爱武 郭玉国 发布时间:2013-05-16 浏览次数:235
周正立与王刚有建材销售往来,产生纠纷后,周正立起诉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0年8月判决王刚归还周正立建材款16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王刚与法院执行人员玩起了“躲猫猫”,手机尽管打通,但有时不接听,即使接听,却不肯说明行踪,拒不到庭,法院准备查封变卖王刚的财产。
这段时间,王刚东躲西藏,搅尽脑汁,寻找逃避债务之计。
2011年11月1日,王刚与胞弟王强签订抵债协议书一份,载明:因王刚欠王强借款本息8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王刚自愿将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所有权抵债给王强。为解除该房屋的银行抵押权,剩余银行贷款89961.33元,由王强偿还,房屋解押后,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此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王强承担。王刚向王强交付房屋,王强手中的所有借条由王刚收回,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协议后,王强归还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89961.33元,交纳了营业税、契税等费用。王刚和王强办理了该房的过户手续。但此房王强并未使用,一直仍由王刚的妻儿居住。王刚为逃避外债,在外飘泊,行踪不定。
2013年2月,周正立再次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刚与王强之间的房屋抵债行为无效。王刚仍是杳无音信,王强到庭后辩称,本案中不排除王刚逃避债务的可能,但是我不知道王刚欠周正立160000元。王刚欠我810000元,本金是60多万,其余是利息。由于是亲弟兄,王刚借我钱大部分没有打借条,小部分打借条,我的借条都被王刚收回,所以我现在无法举出王刚借我810000元的证据。我们之间于2011年11月1日达成以房抵债协议书。我是该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周正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王刚所谓欠王强借款本息810000元,由于王强未能提供证据,亦不能说清借款的具体细节、本金数额和利息数额,故应认定为虚假的债务关系。王刚为了逃避债务,与王强合谋,虚设债务810000元,并以可供执行的房产进行抵债,以达到不偿还王刚外债的目的,故该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判决王刚与王强签订的抵债协议书无效,房屋仍属王刚所有。彻底消除刘氏兄弟为了逃避他人债务,转移财产的梦想,最终迫使“下落不明”的王强现身,主动与周正立联系沟通,达成了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