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4日,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高速公路管理方为被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原告30%的损失。

 

去年48日晚上八时许,在沪渝高速(江苏段)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载着6个人的小轿车发生了侧翻,副驾驶上的王某及其怀中的小孩当场被甩出车外,致使王某当场死亡,小孩头部严重受创。而造成这起事故的一大罪魁祸首就是遗落在马路上的一块木质夹板,正在高速驾驶的司机为避让突然出现在前方的木质夹板而猛打方向盘,车子失控撞向隔离护栏而发生侧翻。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人以高速公路管理方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疏于管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高速公路承担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而高路公路管理方则认为其已经定时定人在公路进行了巡查和清理,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木质夹板掉落在马路上是一起突发事件,要求高速公路马上发现和清理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

 

法院认为,高路公路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方,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即与其形成了公路有偿使用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应该负有及时巡查清理路面障碍物,保障车辆正常通行的义务。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行使速度很快,如果路面存在障碍物,司机很难预料,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因此要求高路公司加强对路面的巡查和清理,保持路面平稳畅通,不是对高速公路的苛求,而是对每一辆车辆安全通行的重要保障。本起案件中遗落的夹板体积较大,且事发时间在晚上八时,车流量也较大,高速公路有监控也有专人巡查,仍没有及时排除,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判决高路公路管理方承担王某3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