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的儿童在下课期间手拿塑料弹弓进行射击玩耍,箭头射中同学的右眼,造成八级伤残。513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张小明因右眼受伤产生的医疗费77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78062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130元,合计192468元,由被告何小牛、何继承赔偿原告144351元,由被告沭阳县槐花幼儿园赔偿原告48117元。

 

张小明和何小牛系槐花幼儿园的同学,两个孩子都是2006年出生的幼儿。张小明念大班何小牛念小班,何继承是何小牛的父亲。2010416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后,学校学生均在槐花幼儿园的校园内进行活动,由幼儿园的负责人周槐花和其儿媳胡晓娟进行看管。课间活动期间,何小牛持塑料弹弓,箭头将张小明的右眼射伤。张小明向周槐花报告其眼睛疼痛后,周槐花从何小牛的书包内找到了塑料弹弓,该塑料弹弓在后来周槐花找何小牛的家长时已经将其归还。张小明受伤后先后到沭阳仁慈医院、南京市宁益眼科中心等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至2010721日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经沭阳法院民事判决处理完毕。2011518日,张小明到北京同仁医院治疗,支出治疗费394元。201185日,张小明到沭阳县中医院眼科治疗,配眼镜支出382元。经沭阳法院委托,沭阳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张小明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为:张小明被他人射中右眼遗留右眼盲目4级已构成人身损害八级伤残。张小明为此支出鉴定费1130元。近日,张小明到法院诉讼索赔,要求何小牛及其法定代理人何继承、槐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51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张小明被被告何小牛所持塑料弹弓射伤右眼,被告何小牛系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何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何继承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该起伤害事故发生于学生在校期间,被告槐花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逾期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计算为178062元。原告右眼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2000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