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有助于公正裁判。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司法不至于远离民意。对此,司法中既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又要有效地吸纳民意,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渐进地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关键词]民意  民意沟通  人民陪审员制度

 

 

民意是民众对某社会事件的主观意愿和愿望,影响司法的民意是主体根据各自内心已然存在的价值观念或价值标准对司法事件所作出的伦理判断和评价。因此如何在人民陪审制度下更好地沟通民意,彰显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影响尤为重要。

 

一、法律视野下民意的概念及特征

 

民意,又称为民心、公意,是"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有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和"。这种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往往表现为一脉相承的集体心智,是主流社会群体就其关注的公共事务的一种价值判断,具有鲜明的道德判断色彩。通常情形下,民众"更习惯于将问题道德化,用好人和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并按照这一模式来要求法律作出回应"。[1]具体到司法领域特别是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的民意则主要是指社会主流群体针对法律问题根据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表现出来的平等与否、正义与否的群体意愿,这种集体诉求指向更为明确,更为直接,尽管常常表现出对案件当事人观点的依附性或与审判主流观点的对立性,却无法否认其来源的民间性、广泛性,因此也成为司法审判不得不侧目的社会伦理"压力"。因此,司法领域内的民意具有以下特征:

 

1)广泛的社会性。一方面表现为主体的广泛性。民意的主体是非政府的个人、公众和组织,具体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另一方面表现为表达方式的广泛性,民意既可以公开表达,也可以非公开表达,既可以通过报纸、电视表达,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表达。

 

2)非理性。非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意产生的事实基础是民众所感知的由传统媒体和现代网络报道出的"案件事实"。而这一"事实"往往又是"大众传媒依据一定的价值观、政治或商业的意图加工和制作过的",不一定是原本的事实。二是民意主体的多样性导致其表达出的民意往往由于每个人价值观念、知识水平的差异而产生相互碰撞,或为某种具有煽动性的观点左右,呈现出非理性的特点。

 

3)非专业性。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通过专业资格考试的职业阶层运用专门的思维和论辩方法来求得"事实问题""法律解决"。这与民意表达的非专业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民意可以是民众的一种直觉或偏好,也可以是民众的一种情感或情绪,还可以是民众的一种想象。

 

二、人民陪审制度现实的不足

 

良好的民意沟通机制,有助于法院作出公正裁判。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司法不至于远离民意,防止法官因过于职业化而导致司法结果脱离民情;可以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有助于完善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可以扩大司法决策知情权,向社会开启了示司法公正的窗口;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对司法判决的结果进行解释,减少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误解,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度和接受度。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架接法意与民意之间的桥梁。但是,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一些仍存在不足。

 

  (一)对选拔公告的宣传不够,选任单一化

 

现阶段,我国的陪审员队伍相较于之前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人数的不断增加表明了对陪审制度的重视。但问题也就随之而来,表现为陪审员的产生范围小,选择标准不确定,选择程序不公开等。选择范围缩小,使得一些社会人士无法参与审判活动。因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参与司法的权利。仅凭一些外部因素如学历、年龄、职业、性别来排除一部分人,这是不合理的。[2]有些地方把学历作为成为陪审员的第一标准,这在不经意间就把社会底层的人排除在备选项之外。还有地方专门邀请政府官员作为陪审员,这无疑是混淆了社会地位和良知之间的区别。

 

(二)陪审具有明显的形式化特征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陪审员能否参与审判是由法院来决定的,陪审员要真正与法官平起平坐,在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一件事情。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3]在实践中,不少陪审员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准备,在庭审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审判过程完全由审判长一人定夺,陪审员陪而不审,只起"陪衬"的作用,形同虚设。在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偶尔参与评议,其观点要么与审判员相同,要么不起决定性作用,使参与评议流于形式。

 

(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启动程序混乱

 

在日常管理中,不少法院一开始也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但被抽到的人民陪审员员往往又以出差、开会等理由请假而不能按时参与案件的审理,因此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制约了人民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顺利的积极性。导致人民法院不愿意适用,而不少人民陪审员也不愿参加陪审的尴尬局面。少数人民陪审员主动要求减少安排陪审次数,或者不安排陪审。目前关于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人民陪审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形同虚设,很多法院都没有建立具体案件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制度,而是把人民陪审员逐个分配到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

 

(四)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匮乏

 

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期间的待遇问题难以落实。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的补助。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的补助标准也不相同。更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在很多情祝下,陪审员得到的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使得陪审员难以安心陪审工作。

 

   ()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制约

 

现行法律赋予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时,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但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管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却相当模糊。在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完全可以形成自己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意见,却不必承担任何审判风险,正确的意见被合议庭采纳结果自然很好。一旦其错误意见被采纳,无论案件的上诉、抗诉或者被定性为错案,最后只能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责任,陪审员都不会受到相应的追究。这也增加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发表意见的随意性。[4]此外,由于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且参与审理的案件趋向定型化,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法院名副其实的"编外法官"。他们既履行审判职责又游离于法院管理之外,法院难以在人事和纪律上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路径探索

 

(一)适度扩大陪审员的选择范围

 

坚持广泛性、代表性、知识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士,防止人民陪审员主要由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人选中产生的局面。[5]同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和性质,在选任上更多地考虑其代表性而不是注重其文化背景和法律专业知识,对于一些在当地品行较好、享有较高威望,社会影响较大的人可以放宽条件,优先考虑。以便实现"结构合理""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二)庭审过程中保障陪审员行使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庭前准备时介入诉讼,这样有利于保证人民陪审员在正式开庭时掌握的资料与职业法官大致相同,从而帮助人民陪审员能够更方便的投入庭审,更充分地了解诉讼当事人的诉讼理由,判断真伪。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可以自由记录,并在法官的指导下对当事人发问。[6]这样更有利于陪审员就自己的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合议庭在评议时,由人民陪审员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充分发挥引进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思维在认定事实上的优势,弥补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上的天然缺陷,也利于人民陪审员在审理中更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更投入地参与到诉讼中。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保障力度

 

为了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应当建立专门的陪审经费,对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所支出的经费和享受的补助由国家财政作出专项拨款予以保障。同时还应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补助, 以解决陪审员的后顾之忧。对于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所支出的其他费用,由法院单独列为开支,并由国家财政拨款。此外,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是陪审员胜任陪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所参与陪审案件公正处理的先决条件,为了使陪审员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

 

(四)完善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

 

法院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做好平时考核,年终考核要成立由法院主要领导、政工科工作人员、法官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考核报告。在考核报告的基础上,对每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进行逐项打分,并以此为依据,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

 

()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社会影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最广泛的人民民主,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必须着力扩大陪审员制度的影响,赢得更多群众对这项工作的支持,更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明理释法、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特殊作用,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够为群众所了解,减少司法阻力。同时,使司法工作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更好的为维护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出应有的贡献。

 

 

 

:

 

1 刘建明:《树立民意的理念》载于《北京观察》1999年第11期,第46页。

 

2 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于《中外法学》200901期。

 

3 怀效锋主编:《法院与法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4 何勤华主编:《法治境界的追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5 郭永庆:"量刑中民意导入机制研究",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6 吴庆宝著:《裁判的理念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