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的几点建议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737
为建立涵盖法院审判组织违规违法的各种情形和情节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为统一标准,使审判责任机制能涵盖审判全程和案件质量各方面,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审判责任的内容。审判责任应当包括审判过程和案件质量各方面的责任,使审判人员和审判组织不能钻任何的空子,即使疏忽大意导致瑕疵也有相应的追究机制。故此,审判责任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违法审判责任,又包括故意违法审判及过失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审判责任,也就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所规定的情形;二是过失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审判责任,也就是案件质量瑕疵责任。
审判责任的构成。一是审判责任追究主体。根据目前司法改革的深化和各级法院近年来自行采取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目前在审判责任追究中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和院长外,还应当包括审判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这是因为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承办人是否承担义务、案件等级等都由审判委员会确定,故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责任追究主体是不容置疑的;而院长办公会议之所以作为审判责任主体是因为实践中诸多涉及考核的事项都是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二是审判责任的标准。就违法审判来说,是指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错误的案件,主要包括:(1)无法定事由而超审限的案件;(2)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3)错列、漏列当事人的;(4)诉讼标的、争议焦点、是非责任等基本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足的;(5)对合同的效力确认错误的;(6)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7)错误地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或超标的额执行,给案外人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无法定事由,办案人员主观原因造成超审限、执限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违法审判的。三是责任人的范围。责任人主要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成员。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或案件审理和质量瑕疵问题,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经合议庭评议或审委会研究后致违法审判的,由坚持错误结论的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成员承担责任。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某一重要环节或定案提供了意见并被审判组织采纳的责任承担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某一重要环节或定案庭长或分管院长提供了指导意见并被审判组织采纳,但这并不是说意见提供者对案件裁判承担责任,因为除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组织必须执行外,其余情况审判组织可以不采纳。因此,责任仍由审判组织承担,而不是意见提供者,且指导意见在采纳后是作为审判组织意见的。四是审判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致成违法审判行为和各类瑕疵问题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如下方式承担责任:(1)按岗位目标责任制扣分考核并通报批评;(2)责任人做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相应的考核奖;(3)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扣发相应岗贴;(4)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五是免责条件。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偏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偏差导致裁判错误,因裁判后出现新的证据或因国家法律修订或改革调整导致改变原裁判的,不属于违法审判,责任人免责。
审判责任的追究。审判责任追究因对违法审判案件线索的收集、整理和定性而启动,对各种线索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报告连同有关卷宗移交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研究确认。凡被经责任追究主体研究确认审判组织相关人员有责任的,由责任追究主体确认错误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