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空白纸上签字担保的效力认定
作者:左林林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1617
2011年12月1日,陈某找到被告高某、张某、姬某,要求三人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高某、张某、姬某三人均在空白A4纸上“担保人”字样后签字担保,签名后加注的说明内容为“本人熟知此笔借款及利息。如借款不还本人偿还该笔借款”。后被告陈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条主体内容为“今借到李伟现金肆十万元整元(¥400000.00),定于2012年3月1日归还,如逾期不还,本人自愿补偿伍佰元每天。”债权人李伟将担保人高某、张某、姬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高某、张某、姬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均未否定其系为借款人陈某担保40万借款,其三人并不因债权人系本案原告或其他人而加重其保证责任或改变其保证内容。担保人信赖的是借款人,而非债权人。三被告即便不认识本案原告,亦不影响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且被告高某、张某、姬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如在空白A4纸上签字担保,表示其愿意相信债务人无论向谁借款,担保人均为借款人的任何真实数额借款提供担保,为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担保人承担。本案不符合法定保证责任免除情形之任一,故被告高某、张某、姬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证责任的免除只有以下两种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本案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任一,故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于实践中保证人在未载明将借款信息的空白纸上签字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笔者认为,担保人之所以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其信赖的是借款人,而非债权人。一般借款与保证的发生顺序为,借款合同签订后,保证人再签订保证合同。如保证人越过借款合同先行签字担保,表明只要借款合法真实,保证人愿意为主债务人向不特定债权人的不特定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核实债权人及真实债务情况,是保证人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保证人这种在空白纸上先行签字担保的行为,应视为保证人放弃审查其担保债务的相关信息,不利后果应由保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