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盯上了肩上挎着背包骑电动车的弱女子,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手一伸,挎在女子肩上的挎包便被该男子抢了过来。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刘某、孙某某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查,201262119时许,被告人刘某、孙某某闲着无事,预谋抢夺,于是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了邳州市官湖镇半庄村三组诊所北约100米处,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被告人孙某某趁骑电动车路过此地的受害人汤某某不备,便将汤某某肩上的黑色背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一部魅族M9手机等物品。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378元。

 

2012718日,邳州市公安局官湖派出所民警在邳州市铁富镇将被告人刘某、孙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加之被告人刘某、孙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