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义务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李华帮朋友黄星明借款提供担保,却把自己的姓名阴差阳错的签在借款人一栏中,义务随之改变。

 

去年秋天的一个下午,正在上班的李华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一接听,原来是已有十几年未见的小学同学黄星明打来的,约定几个同学晚上聚聚。在酒桌上,一直在外做生意的黄星明大谈生意经,同时向大家介绍其正在做一个大项目,如果老同学们有兴趣可以一起参与,一起发财。饭后,黄星明坚持送李华回家,到李华家楼下,李华邀请黄星明上楼做做。在李华家中,双方边喝茶边聊天,聊着聊着,黄星明说到他现在做生意急需点钱,能否请李华担保一下,只要2个月时间,资金就能回笼。十几年的同学第一次在自己家中提出,李华同意了,第二天就与黄星明一起到银行做了手续。一晃半年过去了,李华以为黄星明早就把贷款还了。

 

420日上午刚上班,邮政快递员送来了法院的传票,李华才得知黄星明至今没有归还银行贷款,而且被告只有自己一人。带着疑问来到法院问问情况,经承办法官阅卷发现,在借条上清楚的写着借款人是李华,而黄星明是作为担保人。看到借款协议上签名,李华立即傻眼了。自言自语到,我是担保人,怎么就变成了借款人的呢?针对李华的疑惑,承办法官将借贷以及担保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李华作了详细的法律释明,详细说明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了法律规定,李华表示同意调解,此案了结后他再找黄星明。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被告李华与银行达成了还款协议。(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