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和张琴夫妻俩是安徽人,五年前来到昆山陆家镇开了家小杂货店,留下一双儿女随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三年前,儿子小陈到了上小学的年纪,夫妻两一合计,决定把他从老家接过来,一来带在身边有个照料,二来也可以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八岁的小陈是一个可爱的孩子,活泼、开朗,人见人爱,学习成绩也不错,一家人在昆山虽然日子过得不是太富裕,却也其乐融融。然而,去年八月发生的一件事打破了这个家庭的宁静。

 

那天正处三伏,天气炎热,夫妻俩照例为放暑假的小陈准备好饭菜,叮嘱他一个人在家要注意安全,便去小店里招呼客人了。傍晚两人回到家时,却不见了儿子的身影,左等右等许久,还是不见他归来。儿子虽然平日有些调皮,但从来没有过这么晚还不回家的经历。陈华连忙向左邻右舍打听孩子的下落,邻居老李回忆起下午似乎见到小陈出了村,像是出去玩的样子,可具体去哪里他也不清楚。夫妻两人发动亲朋四下寻找,仍是一无所获,只得向派出所报了案。孩子到底去了哪里?是不是被拐了?夫妻俩在忧虑和不安中焦急等待了三天,却从派出所传来了一条消息:村外一条小河里发现了一具小孩的尸体。夫妻俩连忙赶去,刚看到旁边摆放的小孩衣物,张琴就晕了过去……

 

沉浸在丧子之痛中的夫妻俩怎么也想不明白,不会游泳的儿子怎么会溺水死亡?事发小河远离村庄,河岸两侧杂草丛生,本来难以通行,可不知什么时候河边建造了一段水泥石驳岸,而正是在这段石驳岸上发现了小陈下水时所脱下的衣服和鞋子。夫妻俩了解到,石驳岸的建造者是某建筑公司,该公司承建了一条经过事发小河的南北向道路,为便于通行,就在道路西侧小河上方建造了桥梁护基,在桥梁护基与小河南岸连接处施工了一段水泥石驳岸。然而,不管是建设公司还是对事发小河负有管理责任的水利站并没有在此设立警示标志或安装栏杆禁止人员进入。据此,夫妻俩认为建设公司和水利站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昆山法院起诉,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公司在道路施工时在小河上方建设了桥梁护基,并在护基与小河南岸连接处建设了一段水泥石驳岸,方便了他人行走到小河边,但也存在着未成年人来到小河边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建设公司为他人安全考虑应当尽量设立警示标志或者树立栅栏阻止人员从桥梁护基进入小河边的石驳岸并进而下河游泳,现该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存在一定过失,应适当承担责任。而水利站虽负有对河道管理检查的职责,但该职责主要限于对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进行有计划的疏浚以及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事发河流属于天然开放性河流,水利站对远离村庄的天然开放性河流不负有设立警示标志的义务,故水利站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告作为父母应对未成年的小陈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特别是在人身安全方面应教育子女不要在危险环境下游泳。小陈来到远离村庄的小河边,脱去衣服和鞋子,下水后溺水死亡,显然与二原告未尽到监护职责关系重大。比较二原告与建设公司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到事发河流系远离村庄的自然开放性河流,相比较位于村庄内,居民使用河水人数较多的河流,建设公司在施工时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较轻。最终,法院判决由建设公司赔偿原告总损失的15%,余下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建设公司履行了偿付义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