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分案制度的完善应予重视
作者:杭宝林 发布时间:2013-05-15 浏览次数:853
随机分案制度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促进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开、提高审判质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1、随机分案沦变成人为分案。随机分案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避免关系案、人情案,但在施行过程中,个别审判人员摸准了“随机分案到案件积存数量最少的法官”的规律,想分案时就报结,不想分案时就不报结。部分律师及当事人为了达到让某法官承办的目的,便事先沟通,选好立案时机,在其积存数量最少时立案,案件便顺理成章到了特定的法官手上。
2、同类案件分流到不同法官。从随机分案规则上看,原、被告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不在更换承办人之列,极易形成同类案件分流到不同法官承办的局面,由于法官安排的开庭调解时间不一,同一类案件当事人可能要分别往返法院多次,加上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致,判决或调解的尺度也不尽相同,在统一裁判上要花费更多精力,既浪费审判资源,又影响审判效率,更有可能导致工作上的被动。
3、易形成“鞭打快牛”之势,挫伤办案积极性。在现行的随机分案系统环境下,及时报结案的自然收案数就多,反之,不想多办案的就会延迟报结,甚至想各种理由不报结,造成了结案数不均衡,最有甚者能相差一倍以上,然而多办案就意味着风险加大,结果不仅不利于调动办案积极性,反而挫伤办案积极性。
鉴于此,笔者建议:
1、加强教育。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只有法官真正树立了大局意识,公平、公正,以及廉政意识,自觉执行各项纪律,才能有效地防止随机分案带来的不利影响,彻底抛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想。
2、强化考核。目前的考核多流于形式,办案数量并不与奖惩利益真正挂钩,尽管各类考核名目繁多,但均未能触及深处。为此,要在考核上加以研究,使办案与考核互动,真正起到奖勤罚懒。
3、改进制度。每月或一定时期内,应规定每名法官的办案基数,无特殊原因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再合理分流;案件积存数的查询权限,应控制在院、庭长手上,承办人只知道自己的积存数;将案均审理天数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从而有效的治懒,降低随机分案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