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获得资金后用于归还第三人欠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作者:丁立 李惠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次数:1133
被告人华某某系居安思汽配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3月底,被告人华某某以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需查验居安思汽配公司账户流水为名,通过沈某春与被害人邱某川协商,由被害人邱某川向其公司账户注入2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为5天,被告人华某某承诺支付邱某川3万元好处费,并将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交给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在被告人华某某将3万元好处费及其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拿给被害人邱某川后,被害人邱某川即从丁某处转款200万元,于2012年4月1日9时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华某某的居安思汽配公司在泗洪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转入200万元资金。当日11时许,在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被告人华某某使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另一套居安思汽配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将上述200万元资金转入江苏程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其公司所欠工程款。2012年4月3日,被害人邱某川发现居安思汽配公司账户上的200万元被转走,即与沈某春一起找被告人华某某。被告人华某某向邱某川出具一张200万元借条,承诺于2012年4月5日将200万元归还。2012年4月5日,被害人邱某川因被告人华某某仍未归还200万元款,即找到被告人华某某,被告人华某某又向被害人邱某川出具一张212万元借条,承诺于2012年4月29日归还邱某川200万元本金及利息12万元。在被害人邱某川一再催促下,被告人华某某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和22日付给邱某川5万元和10万元,后即失去联系。被害人邱某川于2012年5月26日在安徽省泗县找到被告人华某某,并与其一起回到泗洪,被告人华某某给付被害人邱某川3.8万元款,邱某川将其中3.5万元还给丁某,后丁某在开车回徐州的路上被被告人华某某截住,并强行将3.5万元索回。
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行为。被告人华某某在被害人邱某川的催要下打了借条,且已经还了15.3万元,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华某某打借条的行为,只是在被害人邱某川多次催要下采取拖延时间的做法,且在最后被害人获得3.8万元后,被告人华某某将3.5万元索回,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应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普通的民间欺诈行为。诈骗罪与民间欺诈行为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被告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华某某以泗洪县瑶沟乡人民政府需查验居安思汽配公司账户流水为名,通过沈习春与被害人邱某川协商,由被害人邱某川向其公司账户注入2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为5天,被告人华某某承诺支付邱某川3万元好处费,并将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交给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如果行为人华某某依照约定五日之后还款并支付好处费,那么他的行为只能是民事欺诈。但事实并非如此,就在被害人邵某川转账当日11时许,在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花园支行,被告人华某某就使用其所预留的另一套印章将上述200万资金作为还款转给他人。可见被告人华某某借款应付乡政府查账只是借口,将款项清偿自己的其他债务才是目的。之后所签下的借条也只是缓兵之计,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并不具有偿还的目的。虽然在被害人邱某川一再催促下,被告人华某某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和22日付给邱某川5万元和10万元,但其后即失去联系。此外,被告人华某某还曾将2012年5月26日给付给被害人邱某川3.8万元中的3.5万元从丁某手中强行索回。以上足以证明,被告人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并非一般的民事欺诈。
二、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首先,被告人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本案中被告人华某某虽然只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其排除权利人,对他人财物进行处分,用于归还第三人工程款,“排除意思”及“利用意思”较为明显,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告人华某某向被害人邱某川谎称乡政府要查验其公司账户流水,需要20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等查验后即归还,并将公司印鉴交给被害人邱某川保管。后被告人华某某使用一套假印鉴将200万元资金转走,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被告人华某某欺骗行为较为明显。再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邱某川为了赚取3万元好处费,将200万元借给被告人华某某暂用,其认为公司印章等材料在自己手里,只要华某某公司通过审核后,其即可取回200万元,其系陷入被告人构建的骗局才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第四,被告人取得财产并用于归还工程款。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分财产后,取得了200万元,并将该笔资金进行处分。最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处分行为造成了损失。事后,虽然经被害人催要找回了15.3万元,但仍造成了184.7万元的损失。综上,被告人华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