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月,赵某翻墙入院欲行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后被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对其转化入户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有未遂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转化型抢劫犯罪就已既遂,即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和一般抢劫罪都是既侵害财产权利又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罪质相同。都应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即转化抢劫有未遂形态。

 

首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是转化为抢劫的定罪标准,而绝非转化为抢劫的既遂标准。转化型抢劫的特征是,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抢夺、诈骗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现场对要抓捕他的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由这些特征可推出转化型抢劫罪与一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差异,即是否需要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以及暴力、胁迫的对象、目的、时间等客观条件的不同。抢劫罪暴力、胁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者;而转化型抢劫罪暴力、胁迫的对象不限于财产的所有者、保管者,也可能是其他人。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直接强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转化型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的目的在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在先,劫财在后;而转化型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是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后。正是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判断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未遂应综合考察前提条件与客观条件。

 

其次,转化型抢劫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等)到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暴力、胁迫)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和犯罪后果为转化抢劫的未遂提供可能。基本犯罪之所以转化为抢劫罪,是因为基本犯罪在实施过程中其行为情节、行为导致的结果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超出基本犯罪(盗窃罪等)的构成要件而不能被原有的犯罪所容纳,只能通过转化,获得另一犯罪构成要件(抢劫罪)的认可。因此就应该按一般抢劫罪构成要件,判定其既遂、未遂。同时对该转化型抢劫区分为不同犯罪形态,可进一步深入研究转化抢劫不同形态的特征、成立要件。在审判案件时,也可准确掌握处罚原则和立法精神,明晰界限,正确定性、量刑。

 

再其次,与普通抢劫犯罪相比,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普通抢劫罪,如果不区分犯罪形态,一概认定既遂,将违背罪刑相适用原则。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主观上是盗窃、诈骗、抢夺的故意,主观恶性明显较小。如果对部分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肯定犯罪未遂的存在,就会出现,普通抢劫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或者致人轻微伤的,只能构成抢劫罪未遂。而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为了逃跑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致人轻微伤的,此时却构成抢劫罪既遂。对其处罚将明显超过普通抢劫,有失公允。

 

最后,划分转化抢劫既遂、未遂的目的,也就是区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也往往决定刑罚程度,对转化抢劫,只有区分不同犯罪形态,也才能更准确掌握转化型抢劫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依据,实现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应。由于转化型抢劫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是否抢到被害人财物、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包括轻伤、重伤)、亡后果,就成转化型抢劫社会危害性的两个方面,假如任何一方面产生了危害结果,都应属转化抢劫犯罪的既遂。假如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未取得财物,但为免受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且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就应为转化抢劫犯罪的未遂。

 

具体到本案,赵某没有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行为也只致被害人轻微伤,没有达到轻伤标准。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较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