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 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意味着公正、信用、公开、效率等要素的践行和升华,必为法治建设提供强大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体制先天不足,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权行政化、人治色彩浓厚;司法改革措施不足,导致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效能不高、队伍素质不高、司法腐败不断;社会转型到位不足,导致传统政治文化观念受多元文化冲击引发社会信用下滑、道德失范、法律信仰缺乏、公众司法认知不够引发偏见;监督指导方位不足,导致监督或失位、或越位、媒体舆论的片面理解影响法院裁判;上述原因无不挑战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信立院"的工作方针,是对司法改革之追求、司法实践之要求、人民群众之需求的深切回应。因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点。

 

 

一、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实现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党委、人大和政府应充分尊重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只有司法独立,充分贯彻实施宪法赋予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才能生成司法权威,才能成为保障公民权益的最后屏障,而不再期许采用非法律途径有所觊觎。

 

(一)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当前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表现为各级法院成立的党组,法院的运行管理、审判管理、人事管理等都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政治色彩浓厚。党对法院的领导得回归到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支持、监督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

 

(二)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人大是法院的法律监督和人事任免机关,人大对法院的法律监督应是整体的宏观的监督,而非为具体的个案式监督。但司法实践中,一些人大代表为了一己私利而联合起来对法院的个案裁判提出所谓的质询和监督,冠冕堂皇的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严重颠倒了人大监督的方式。人大的监督是建议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自行纠正,给予法院工作大力支持,推动解决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自身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更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确保人大监督工作顺利进行,促使双方良性发展。

 

(三)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政府支持的关系。地方政府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可能发生因地方利益对法院施加压力,进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出现司法地方化的不利局面。法院要独立的行使司法权,避免各级人民法院沦为地方的法院,就必须把人民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政权重新进行安排。各级人民法院的编制和经费应当单列,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即全国法院的编制和经费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定,其中人员编制报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经费预算报国家财政部列入国家预算,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逐级下拨。 职级的晋身也要与行政机关区分开来设立单独的职级体系,坚决去行政化。

 

(四)正确处理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下级法院的院长多由上级法院空降指派而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对法院人事安排的干扰,使法院系统能够更加密切,监督力度更大,但是这种指派被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个案的内部请示、汇报,某一集团利益案件的统一集中管理审判,上级法院行政化控制下级法院等现象,导致监督指导的范围和深度突破了法律规定的界限,有违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的司法独立要求。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各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不得超越宪法的明文规定,实现各级法院司法权的真正独立。

 

二、深化司法改革

 

(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举证权、陈述权、辩论权、处分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强化法官的判后答疑义务,进一步加大判后答疑工作力度,明确判后答疑工作的答疑主体、答疑内容、答疑范围以及违反判后答疑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通过判后答疑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判决结果。 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充分利用案件质量"两评查"活动载体,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审判规律、符合法院实际的专业化审判管理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法院系统化、科学化的审判管理水平。

 

(二)加强司法公开建设。司法公开即法院对于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事项,按照依法、及时、全面、有效的要求,向社会最大范围地公开,最大限度地释疑解惑,引导当事人行使好诉讼权利。 提升立案环节的公开透明程度,进一步统一、细化并公开各类型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对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具体要求,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出具清单,案件立案后,及时告知当事人立案情况,方便当事人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协调案件;庭审过程中实行"三同步",确保庭审的公开、透明,强化证据记载的全面准确,确保裁判结果说理的客观、公正、公开;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立案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做好技术处理前提条件下,在不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情况下发布具有规则指引功能和公众较为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接受公众的监督;完善执行工作公开工作,建立执行工作流程台账,详细记载执行日志,严格落实执行节点和执行措施公开制度。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首先是招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提高法官队伍的准入机制,选择法律知识广博、法律思维敏捷、法律信仰坚定、司法技能扎实的法律专业人才,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其次是育人,要求法官自觉加强业务学习和廉政学习,加强"学习型"法院、"廉洁型"法院建设,不断增强法官司法技术能力和防腐拒变能力,保证队伍素质的优良性和纯洁性。最后是留人,改革现有的法官职级制度和工资待遇制度,健全法官激励制度,对业务素质高、廉政素质高的法官进行晋升职级和调高工资档次等奖励,制止法院人才流失,提高法院的凝聚力。

 

 

三、法律信仰的培养和诚信体系的健全

 

()培养法律信仰

 

"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的行为信任,即司法信任和法律信仰一同构成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素。" 法律信仰的培植,可以使大众对司法活动有深入的认识,对法律适用有自我的理性认同,减少了司法阻力,自觉形成对司法的信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将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内化为一种信仰,增强用法维权的先决意识,摆脱传统的找领导、托关系、私力救济的途径。法律信仰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公众的共同参与,增强法官的司法理念和为民情操,增强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普法情怀,增强民众的价值观念和诚信建设,通过互相影响、互相渗透、互相督促,增强全面的法律信仰,共同构筑中国的法治国家梦。

 

(二)健全诚信体系

 

1、民众间诚信体系的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社会大众间的相互信任,培养公众理性司法观,坚守伦理道德对个人行为的内心约束,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帝王法则,实事求是的确认诉讼权益,客观公正的把握诉讼期望值,有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国家的建立。

 

2、民众与司法机关相互信任的健全。民众对法官个人的信任和对司法制度的怀疑以及对司法预期过高而得到司法回报过少之间的矛盾,是司法失去民众信任的原因之一。 社会转型要求民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从对法官个人的信任转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只有对整体的司法制度产生信任,民众才可以针对自身案件情况结合现实的司法制度,从而可以判断出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端正心理期待,防止法官人情案的发生几率,更好的监督法院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和执行活动,推进诚信缺失当事人曝光制度,完善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可以引导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公民的道德底线。

 

 

四、完善监督体系

 

(一)新闻媒体监督。近年来,公众对于司法审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理解,误导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倾向性认识,引起公众对司法的猜疑、误解,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舆论的形成,干扰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司法公开透明,保证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的正当行使;另一方面又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间接参与司法提供了条件,增强了司法的民主性。 第一,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力求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发表倾向性言论,更不能越厨代庖在案件未结时就下结论,做出案件审理结果的预测。 第二,法院在审理争议较大的案件时,可以通过发言人制度、网络微博平台及时公布案件信息,让媒体和公民及时掌握案件的动态,化被动辟谣为主动报道,消除媒体和公民的无端猜测,也可以正确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司法信息共享互动氛围。

 

(二)人大监督。人大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对人大负责。人大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纲领性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必纠结于个案的具体审查过问,人大可通过决议的形式由内司委向法院发出建议,有效督促法院的诉讼活动。

 

(三)检察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抗诉、提出检察建议和派员出庭参加诉讼等方式,2013年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的诉讼活动不仅仅是审判,还包括立案、执行等活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 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范围和力度,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监督的有效实施。

 

(四)民众监督。司法权力源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是法院的职责,民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信访、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客观真实地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举报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公布院长邮箱、开展三下三交流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律知识讲座、打造"100"司法服务平台等有效措施,让民众参与和感受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激起民众有效参与司法监督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