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事先有约 患方主张医损赔偿被驳回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3-05-14 浏览次数:196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盐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2011年9月9日,原告之母柳某孕40周后,入住被告盐城某医院产科待产。随后,因分娩不顺,被告对柳某行会阴侧切下手术进行助娩,随即原告陈某某出生。因作为新生儿的原告窒息、脑部缺血缺氧、颅内出血、头皮下血肿,又被转被告的儿科进行治疗。同月28日,经治疗后的原告出院,同日被告与原告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告父母对盐城某医院妇产科的诊疗过程提出争议,要求该院承担原告治疗脑肿胀、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右侧脑室后角少量积血费用及后续复查费用23000元,盐城某医院表示同意,并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予以赔偿;2、原告父母同意盐城某医院的处理意见,不再对该院的处理提出任何异议;3、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律诉讼。协议签订后,被告盐城某医院已将上列23000元的费用赔付给原告父母,协议履行完毕。2012年5月15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治疗,原告被确诊为:1、继发性癫痫;2、脑部瘫痪;3、全面发育迟缓。据此,原告父母认为被告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于同年12月26日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盐城某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盐城某医院则辩称,患方当时并无剖腹产的手术征兆,双方发生纠纷后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法律规定,在协议没有撤销之前,原告不得就该纠纷起诉。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盐城市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的产科出生、儿科治疗,治疗期间,在原告出院前,原告父母与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脑肿胀、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右侧脑室后角少量积血费用及后续复查费用计23000元。现该协议履行完毕,而且协议还约定“双方自愿放弃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律诉讼”。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已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