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爽约不给拍卖费 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219
在拍卖公司拍得房产后,却不想支付拍卖佣金,总以为将事情拖下去就能够不了了之,不料拍卖公司一纸诉状将句容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5月,镇江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被执行人句容某服装厂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为此,原告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标的物的展示登记,并向竞买人告知拍卖规则和拍品清单。其中,《拍卖规则》第5条载明:拍卖成交价款在10000元以上,买受人须预付成交价款的20%的定金及全部佣金,并需自拍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至拍卖公司指定账户;其他买受人应当场付清拍卖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价款的5%。之后,被告某公司竞买代理人对拍卖规则和拍品清单签字确认。2012年6月,被告句容某公司在原告的拍卖会上竞买拍得上述被执行人房产,并于同日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被告某公司未能按照《拍卖规则》要求在7日内将佣金给付原告。2013年3月,原告拍卖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拍卖佣金3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公司与原告镇江某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某公司应当支付拍卖佣金,于是依法判处被告某公司支付佣金31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