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之情本是世上最亲近的感情,可是儿子夏某与父亲夏某某之间为了一套房产却对簿公堂。近日,宝应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儿子告父亲的案件。

 

20054月,夏某的父母离婚,经父母协商后夏某随父亲夏某某生活,并将离婚时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及家用电器等财产折价11万元,作为夏某的生活费与教育费用,后夏某再婚。2012年夏某某欲将房产变卖,夏某认为父母离婚时将房产等财产折价作为自己的抚养费,因此自己对房屋应当占有一定的份额,如果父亲将房产卖了,就处理了属于自己的财产,故不同意卖房,并要求父亲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而夏某某认为长期以来自己一直独立抚养夏某,所支出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初约定的11万元,而且自己对房屋添加了附属设施,所以儿子无权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夏某某提供了相关单据证明自己为抚育夏某所花费用已经超过11万元,而夏某又没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推翻,故夏某对其父母婚姻期内的房产并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无权主张所有权。因此法院驳回了夏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