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滋生出很多新型的司法难题,虚假诉讼即为一种。据悉,从2011年至今,江阴法院已发现虚假诉讼15起,虚假诉讼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在对在虚假诉讼的识别中,江阴法院总结出三点审判经验:

 

重视程序“审查关”。建立虚假诉讼案的审查程序,法院可针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加强审查,设立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对有重大嫌疑的案件,则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证实确属虚假诉讼案件的,在立案、审理阶段,不予准许撤诉;在执行阶段,停止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

 

重视分析“证据关”。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的可能,有无伪造证据的迹象。特别要着重审查证据的来源,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并通过对照、印证等手段审查证据的真假,必要时借助外力,从外围加以审查,以甄别证据的真假,找出证据矛盾所在,还原证据本来面目。争取其他证据印证。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伪,只从其本身进行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把它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强证据收集和筛选,互相比较,探究其供述的真实性,使供述无限的接近于事实的真实状态,尽可能的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同统一,从而排除虚假供述的可能。

 

重视开庭“调查关”。虚假诉讼给法官职业带来了不可预料的风险,因此法官应当转变对诉讼风险的认知,变被动为主动。在诉讼进程中,如已有充分理由怀疑有可能发生虚假诉讼时,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适当进行诉讼指导,特别是在审判初期,严格依照法律关于答辩、变更诉讼请求等规定,固定诉讼请求,以防虚假诉讼当事人借此拖延诉讼;允许法官强化职权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有效击破和阻却虚假诉讼;一旦甄别出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后,不允许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