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首发实现担保物权裁定
作者:金永南 常静 发布时间:2013-05-13 浏览次数:673
5月9日,江苏南通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予申请人某银行对被申请人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平潮镇用于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金4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通州法院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江苏某装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间,某银行依合同向被申请人发放两笔贷款共计4400万元,并分别订立了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以自有土地及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一笔12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曾申请延期还款,得到申请人的准许。但被申请人因行业不景气,生产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借款展期后仍未能偿还借款。另一笔3200万元借款虽未到期,但某银行以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
通州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申请人依约发放了借款,因被申请人未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现申请人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应予准许。法院遂作出前述裁定。而该裁定为一审终审,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某银行无需支付任何案件受理费,较以前诉讼程序相比,节约诉讼成本20多万元。
连线法官:实现担保物权应办理抵押登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该案审理法官季渭清介绍,在新民诉法实施以前,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且有的保证人、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债务,通过躲避送达、提起上诉等拖延时间,使得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困难重重。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把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入特别程序,申请人无需支付诉讼费,审理期限一般为30天之内,且为一审终审,不受诉讼标的额级别管辖限制,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更好地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提醒,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至房屋、土地等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进行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及时至有权部门办理登记,为债权加个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