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建立健全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期通过调研发现,该院2008年到2011年审结的38196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17722件,调解率达到了46.39%。然而,一些案件在调解后因当事人没能自动履行调解协议,又进入了申请执行程序,并且申请执行率达到了37.71%。面对审判实践中大量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现状,如何遵循审判规律,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优化审判资源,使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降下来?江阴法院法官近日从一套房子引起的三个连环案入手,对该案折射出来的调解、判决和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加以分析,对通过审执协调最终顺利执结连环案的做法进行归纳、总结,着力探索审执协调机制在纠纷解决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要不回的贷款-- 银行起诉买房人不还贷

  2008年8月1日,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中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江阴市民赵家欣,原因是一年前赵家欣向该行抵押贷款30万元买了一套房。其后,赵家欣在还了第一期贷款利息后,就再也没有按时还款,银行经多次催告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家欣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主张银行对赵家欣的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赵家欣对事实不存异议。法院遂判决赵家欣偿还江阴中行借款本息及律师费、诉讼费等共计30余万元;江阴中行有权对赵家欣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但赵家欣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很快,经江阴中行申请,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得知法院要查封、拍卖其名下的房屋时,被执行人赵家欣非但没有异议,反而兴高采烈地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

  原来,这幢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虽然是赵家欣,但住在里面的李英发父女却根本没有打算搬出来的意思。当时赵家欣抵押贷款30万元买房时,根本没去验房就将钱款付给了房子的卖主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她去收房时,没想到房子里还住着人!所以若继续还贷款,她也许就要“钱房两空”。因此,赵家欣宁可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也不愿意继续还银行贷款。

  法官说法

  信息查询合并执行“案中案”

  执行法官刘浩明接手案子后,通过法院信息系统比对当事人信息,很快发现此案另有隐情:除了这起案件外,法院还受理了关于这套房子的另外两起案件。赵家欣起诉李英发迁出这套房子,李英发起诉卖房给赵家欣的卖主张玉珍。

  三起案件都指向这套房子,法官该如何执行?

  长久以来,“一人多案”、“双重身份”一直是困扰执行法官的难题,这类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往往存在被执行人外出逃债或下落不明,甚至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将执行款给申请人打过去没几天,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又过来了,再去执行时,钱款已经花掉或财产已被转移,不仅增加了法院的执行难度,也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刘浩明想起以前遇到过的“双重身份”执行案件。

  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2011年2月,江阴法院自主研发的执行款物管理系统投入试运行,该套系统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从立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的流程跟踪管理。当申请人同时又具有被执行人的身份时,执行法官可酌情将涉及到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

  “三起案件标的均指向同一套房屋,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我们讨论决定将三起案件合并执行,集中精力破解这起'案中案'”,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章见良说道。

  随后,刘浩明实地前往该房屋勘察,见到了自称房主的李英发父女。

  厘不清的买卖-- 房主起诉不肯搬走的父女

  李英发因患病一直没有工作,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诉争的房屋是2004年政府分配给他和女儿的拆迁安置房。他在购置新家具时认识了家具店老板张玉珍,之后,两人谈起了恋爱。但李英发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声称自己名下除有一套房外,还有26万元存款。随后,二人即以夫妻名义生活,不久,李英发才吐露了实情:自己不仅没有26万元的存款,还因为生病在吃低保,唯一的财产就只有这套房子。

  李英发对法官说,张玉珍当时正想给自己儿子买套房,为了买房时方便贷款,她提出将李英发的拆迁安置房过户给她。李英发为了挽留张玉珍,同意了她的要求。为顺利过户房屋,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英发将房屋以40万元的价钱卖给张玉珍,但这份协议的签订仅仅是为了配合房屋过户,并没有真正给付40万元。

  房子转到张玉珍名下半年以后,张玉珍不辞而别,李英发遍寻三年无果,只能在家空等,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上门收房的赵家欣。

  2008年4月,赵家欣在多次催收房子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英发父女告上法庭,要求父女二人迁出自己合法买到的这套房屋。

  李英发也拿着与张玉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张玉珍告上了法院,要求张玉珍支付购房款40万元。

  法官说法

  诉讼委托代理需谨慎

  “作为案件的关键人物,张玉珍失踪了近3年,没有线索可供查询,给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承办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法官金国芬说。

  金国芬说,案件的转折出现在2008年5月,李英发在超市偶遇张玉珍,便将她强行揪送到法院。我们立即对两人进行劝说,待两人情绪稳定后,再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案件调解过程中,由于张玉珍要赶去外省工作,她聘请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代为处理此事。调解工作进行得很顺利,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玉珍在一个月之内付清40万元的房款,如逾期不还,其将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李英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房屋买卖案件调解结案后,赵家欣诉李英发父女的房屋迁让纠纷也很快有了结果,法院判决房屋归赵家欣所有,李英发父女限期搬出房子。

  然而,一个月期限届满,张玉珍并没有将40万元还给李英发。

  “执行目的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在于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及其结果的接受和认可。”金国芬分析道:“在这起房屋买卖案件的调解中,张玉珍的代理人无法及时与她取得联系,调解结果很大程度上是李英发与代理人之间达成的调解,据张玉珍后来讲,自己并不知情,由于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造成调解协议履行出现问题。”

  这起调解结案的案子最终还是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作为最关键的一环拖住了另两个案子的执行进度。张玉珍不出现,李英发拿不到购房款,便不肯搬离房屋,赵家欣拿不到房子,就不会归还银行贷款,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找到关键人物-- 经调解三案合并执行

  原来,这套房屋过户后,张玉珍以房屋作抵押给儿子贷款买房,并很快还清了贷款,拿回了房产证。而当时,由于李英发的女儿身体状况差,前妻经常上门照顾。她跟李英发还没有领结婚证,名不正言不顺的张玉珍在前妻上门的时候总要出门回避,再加上李英发之前的欺骗行为,让张玉珍萌生了去意。

  “房子是李英发自愿过户给我的,正好用来折抵我的'青春损失费'。”这么一想,张玉珍便找房屋中介卖房,为了尽快出手,报价比市场价便宜5万元。

  很快,买主赵家欣出现了。张玉珍隐瞒了房屋内还有人居住的实际情况,抱有捡漏心理的赵家欣也没有实地看房,就与张玉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办理了过户手续。

  随后,张玉珍又辗转各地打工,在委托代理人后,张玉珍再次离开江阴,对后来发生的情况一无所知。

  2011年10月,执行法官刘浩明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终于找到身在连云港的张玉珍。张玉珍出现后,刘浩明立即通知李英发、赵家欣、银行的代理律师到法院,四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沟通,三起案件的审理法官也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与执行法官一起拟订最佳执行方案。

  经过一个下午的激烈商讨,尤其是对张玉珍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四方最终达成一个新的和解方案:房屋产权归李英发,银行贷款本息及房屋过户等费用共计40万元,由赵家欣承担3万元,李英发承担4万元,张玉珍承担33万元。

  三天后,三方都将承诺的款项交到了执行法官手里,而由这套房子引发的历时4年的三起连环案也终于得以执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联动协调找到“突破口”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仅靠法院的一己之力远远不够,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和协助。这三起案件正是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找到了关键人物张玉珍,才取得了突破和最终结案。”刘浩明说道。

  近年来,江阴法院注重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金融、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多方位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制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实现执行案件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从而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市场交易、行政许可、行业准入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同时,江阴法院还注重优化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将基层组织协调法院执行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提高基层执行网络运作效能。在全省首创“司法拘留预告”制度,充分发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

  “有些涉企案件,一些被执行企业有发展前景但因受宏观经济影响,现实履行能力较差,如简单采取强制执行,往往是两败俱伤,申请人权利不可能全部实现,被执行人也会陷入关门走人的绝境,通过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推行执行和解、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已达到各方共赢、案结事了的目的。”刘浩明介绍。

  江阴法院注重创新执行方法,在执行和解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重大敏感执行案件,准确把握尺度,摸清当事人真实心态,以促进案件和谐执结为目标,努力追求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何下活审执协调“一盘棋”

  ■司法观察

  “立、审、执应该是相互协作下有机统一的管理,法官应当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不应片面追求调解案件结案率,还应当考虑调解协议履行等因素。”江阴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夏明丰说道。

  建立健全审执协调配合机制,不仅可以有效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而且能够有效避免债务人败诉后转移财产现象发生,缓解执行压力。江阴法院通过强调审执协调配合,解决审执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减少审执难案和执行不能案件,力求通过提高当庭执行和自动履行率,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他们从审理和执行两个环节入手,总结出了切实可行的几点做法。

  在审理环节,一是以调促执,强化当庭兑现。在案件审理、调解过程中把执行兑现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把自动履行作为最优目标来考虑,尽力促成当事人当庭支付,及时履行。二是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法官主动告知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接到申请后,首先要严格审查,并依法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为顺利执行创造条件。三是引入调解担保机制奠定兑现基础,对不能即时履行的,引入债务履行担保机制,保证调解书生效后的实际履行。

  在执行环节,一是加强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反哺立审工作。对有能力履行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通过申报财产、悬赏执行、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二是加强执行和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执行法官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因案制宜,把握好办案的节奏和火候,因势利导,促使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让胜诉者的权益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三是创新执行工作举措。以该院2011年推出的“执行110”制度为例,24小时开通热线,接报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不论是否上下班都及时组织出警,绝不贻误最佳执行时机。

  同时,建立审理和执行沟通协调制度。一是建立执行机构与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协调机制,不定期地召开审判部门、执行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加强审判与执行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由院长主持协调。二是审理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同时,将涉案背景、调处过程等情况,制作成工作记录保存,便于执行部门查询案情。对当事人在法院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及时与其他部门协调、交流,判前研判。在调解书制作时,避免出现执行标的难以确定或主文有歧义等无法操作的情况,便于执行。三是执行法官在充分了解执行案件背景基础上拟订最佳执行方案,注意执行信息反馈,对进入执行的调解书内容不够明确、具体的,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反馈,优化执行方案,保障执行工作有序推进并实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