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残“志”不残 残疾盗贼八年“十进宫”
作者:杨馗 王豫 发布时间:2013-05-10 浏览次数:201
钱某是一名残疾人,但这并不妨碍他成为一名惯偷,八年之内“十进宫”。近日,钱某再犯盗窃罪,又因其系累犯,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钱某自幼残疾,腿脚行动不便,上小学时常因身体残疾被同学说笑,所以他很早就辍学回家,从此没在接受教育。刚踏入社会的钱某还能靠自己的双手劳动所得维持生计,长而久之钱某觉得这样下去没有“出头之日”,2005年钱某第一次“出手”便成功了,虽然之后事发他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尝到“甜头”的他还是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从此钱某是偷了进,出了偷,成了一名惯偷。
从2005年起数十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被宿迁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按常理,早该金盆洗手重新做人回报社会,更甚的是2011年9月刚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上个月,钱某再次“出手”,这次他瞄准了单身女性“下手”,潜入被害人宿舍,用宿舍内的剪刀将木箱鼻锁撬开,盗取其中现金一万元,在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其控制,随后报警,被告人钱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当场被抓获,没有实际获得财物,属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