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日,金湖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强奸案件,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反映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况,该院及时通知侦查人员到庭作证,还原事实真相。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20045月至20109月间,在金湖县塔集镇高桥村,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对华某、徐某、嵇某等多名妇女实施奸淫。庭审中,谈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定案证据予以否认,当庭翻供,辩解自己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在派出所坐“老虎凳”,长时间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还遭到侦查人员辱骂、殴打等情况下所说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有其特殊性,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报案后抓获的,而且被害人报案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相隔较长,被害人只有陈述没有提供案发现场的人证、物证。如果如被告人所说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之嫌,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为慎重审理,维护司法公正,合议庭及时通知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并调取了侦查期间对被告人进行审讯的全部监控音像资料,当庭播放。

 

同步音像资料显示,对被告人地审讯共有三次,最长的一次只有31分钟,是在公安机关规范的审讯室进行的,每次都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参与,而且审讯程序和提问用语规范,审讯中侦查人员没有任何与被告人肢体接触的动作。被告人对每次作案犯罪事实地交待,与被害人的陈述完全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被告人谈某不得不认罪服法。

 

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根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等待谈某的将是十年以上的牢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