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转租他人房屋未能取得房主同意,导致二次承租人被房主告上法庭,二次承租人面临返还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尴尬境地。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9年,王某夫妇将位于句容市区某处的门面房出租给李某经营餐馆。201112月,王某夫妇与李某再次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中约定王某夫妇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两间出租给李某,租期从201211日起至同年1231日止,租金24000元。20121月,李某未经王某夫妇同意,将其承租的门面房转租给张某经营,转让金额为65000元(含房租24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宜并订立书面转让协议。201212月,王某夫妇与李某和张某就续租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1月,两原告要求李某和张某交付房屋未果。3月,王某夫妇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李某和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租行为无效,要求两被告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和腾房占有使用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李某虽未经王某夫妇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张某,但两被告之间的转租协议仍然有效。张某在合同期届满后继续占有房屋应当返还,李某违反房屋租赁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于是依法判决张某返还占有的房屋并支付腾房占有使用费,李某支付违约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