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法院介入,我才能够每个月见到自己的女儿,谢谢法院!”近日,在镇江开发区法院二楼大厅,被执行人谭某激动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说。

 

这是一件由抚养费引起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为周某的前妻谭某,案件承办法官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地了解后发现,该案的标的额并不大,只有900元(3个月的抚养费)。于是承办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谭某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谭某,并且通知谭某来法院陈述为何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能使上述案件及时解决,承办法官也通知了申请执行人周某于同日前来法院了解相关情况。

 

在约定的时间,周某和谭某一同来到了法院的调解室。承办法官详细地询问了谭某为何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900元抚养费,谭某激动地告诉承办法官,“我这900元是给我闺女的,不是给周某的,我怎么可能会不给?我不给这个钱是有原因的。”谭某说道。承办法官听后耐心地询问具体原因后得知,在法院判决周某于谭某离婚后,两人所生女儿随周某生活,事后,谭某都有定期前往周某家送抚养费,但是周某收下抚养费后却不让谭某见女儿,怕女儿的生活受到谭某的影响,于是谭某一气之下,索性不给抚养费了。谭某想通过不给抚养费这种方式让法院介入,顺便做周某的思想工作。承办法官了解上述情况后,将周某喊到了一边,耐心细致地对其做法律上的释明工作和思想上的开导工作。经过近一个小时的耐心劝导,周某终于意识到被执行人谭某也享有法律上的探望权,如果自己不给谭某看望女儿,谭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保护其探望权的诉讼,自己必须配合谭某实现探望权。承办法官见双方当事人之间情绪没有刚来法院时抵触和激动,积极主动地做双方的工作,终于双方达成了如下的和解协议:谭某按时将每月300元的抚养费送到周某家中,同时周某必须保证谭某每个月能够有两次机会探望女儿。达成和解协议后,谭某激动地拉着承办法官的手连胜致谢,就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