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近两年小微企业职工离职向企业索要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一、主要特点

 

1、批量性。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及诉讼费标准的大幅下调,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门槛,导致职工维权案件批量增长。

 

2、群体性。企业劳资矛盾一般均具有普遍性,职工“抱团诉讼”较多,处置不当便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不稳定。

 

3、连锁性。受其他职工索赔胜诉的影响,对部分处于观望中的职工便会产生连锁反应,“跟风诉讼”的发展趋势不断增强。

 

二、原因分析

 

1、宏观环境影响。金融危机大裁员过后,经济逐步复苏,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纺织、机械类需招收大量熟练操作工,不少地区、行业出现“用工荒”,职工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

 

2、管理制度缺失。部分小微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强,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执行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不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

 

3、经济利益驱动。少数代理人利用企业管理上的瑕疵,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所在地区,以索要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唆使职工提起劳动争议集团诉讼,风险代理,从中获取高额利益。

 

4、法规倾向保护。相对企业而言,劳动者显然属于弱势群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制定时更倾向于对职工的保护,对恶意离职索赔的职工惩罚性规定很少。

 

三、对策建议

 

1、注重企业战略规划。改善工作环境,让职工看到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和归属感。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水平,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宽松的人文环境,通过合理的考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2、司法把脉源头防控。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企业守法意识。针对企业运行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督促企业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法官进企业”等形式,指导企业完善职工合同签订、劳务用工和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用工合法规范。

 

3、强化教育监管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律师和其它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法律服务行为。禁止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进行有偿代理行为,对违法收取代理费、巧立名目乱收费、煽动当事人恶意诉讼从中渔利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4、完善法律规章体系。出台完整的法规体系或增加惩罚性条款,规范制约恶意离职索赔者的行为。建立职工个人诚信档案,对短时期内频繁跳槽恶意索赔的职工予以曝光和惩处。对涉诉企业的劳资矛盾强化协调,避免产生不良连锁反应,形成群体性集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