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写入了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阐明了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关系及相互作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其所承担的基本职能本就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对于法院来讲,当前就是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办案,努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

 

我们讲“法治”,谈“和谐社会”,都要依托一定的历史和政治背景,都要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来讨论,否则一切都是空谈。因此,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前提是“社会主义”,这说明我们要立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国情。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因为我党的人民性特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根本利益落到实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法治工作本身也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坚持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目标和意义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使命和政治责任。

 

那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又该如何履行这一重要使命和政治职责呢?笔者认为,首先,无论是法院的领导和普通法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都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吃透中央精神和基本国策,让司法工作理念和审判行为与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重大战略方针部署保持高度一致,尤其要脱离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窠臼,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次,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打击和制裁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现阶段,稳定压倒一切。法院审判活动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化解纷争,维护稳定的社会发展局面,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第三,和谐社会应是经济社会高度发展、人民物质文化需求得到高度满足的社会,是生机勃勃、不断上升的社会。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高度发展的理想社会状态。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社会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环境。因此,法院要发挥司法的规范和指引功能,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法律保障,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为民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宗旨

 

司法为民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司法领域中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司法审判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司法为民就是要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足司法审判职能、遵循司法审判规律,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处理的大都是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对待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就要像胡锦涛同志所说的一样“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要将“和”理念、“和”文化融入到审判工作中来。古往今来,我们中华民族就讲究“以和为贵”,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民族和平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世代追求。法官要善于在“和”字上做文章,给当事人析理,替当事人讲和,平息当事人的怒火,消除误会,化解纷争。有学者说,好的社会在于能不断地用自己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力量去化解社会中的冲突。我们要尽力利用法律通过审判活动去化解冲突,解决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因考虑不周、处理不好而激化矛盾甚至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司法为民还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站在群众的立场考虑问题,多下基层接触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和需求,用群众能够理解、能够接受的方式去做化解工作,尽一切所能减轻群众讼累、降低诉讼成本。

 

三、坚持依法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内容也是民主法治。因此,无论是强调“法治”还是强调“和谐”,都必须在“依法”的前提下进行,所有机关、组织、公民都要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即党委要依法执政,人大要依法监督,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司法,人民群众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等。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法官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思想,执行法律要符合法律精神和立法本意。坚持严格依法司法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和基本的价值追求。所谓公平,就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面;正义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要求体现在司法中,就是平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不偏不倚,不徇私情,统一裁判尺度,同时通过平等司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打压歪风邪气,倡导和建立诚信友爱、竞争有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公平正义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更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是我们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只有把每一个案件公正处理,才能通过司法审判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结果,我们的司法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才有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可言,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