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江区法院制定出台《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化院、庭长办案的实施意见(试行)》,突出院、庭长的办案职能,激发全院干警工作热情。

 

院、庭长办案具有较强的指导和示范作用,院、庭长通过审理案件、旁听庭审、听取案件汇报、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组织案例研讨、签发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方式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以示范效应带动审判业务稳步提升。

 

据吴江法院院长金玉平介绍,院、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审理的案件可选择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院长主审或担任审判长的案件每年不少于3件,副院长等班子成员不少于6件,各业务庭庭长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也有规定的结案数。

 

此次出台的《意见》还强调了责任和考评机制,明确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共同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同时,将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