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卖成交价格低和拍卖工作效率低等情况,靖江法院通过调研,在具体分析影响司法拍卖工作成效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靖江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司法拍卖新机制。

 

 

关键词:司法拍卖 机制 创新

 

 

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规范委托拍卖和变卖工作,如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但在司法拍卖实践中,"三低一高"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2010年以来,靖江法院为规范司法拍卖工作程序,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有效监管,实现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而促进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赢的司法拍卖工作格局,靖江法院对竞争式司法拍卖制度进行了认真地探索和研究。针对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卖成交价格低和拍卖工作效率低等情况,靖江法院通过调研,在具体分析影响司法拍卖工作成效多种因素的基础上,结合靖江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实际,初步建立了具有自己自己特色的司法拍卖新机制。

 

一、司法拍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我院通过调研,具体分析影响司法拍卖工作成交的多种因素。当前司法拍卖工作中普遍存在"三低一高",即拍卖流拍率高、成交率低、拍卖成交价格低和拍卖工作效率低等情况,原因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自身瑕疵原因

 

执行案件拍卖标的物自身存在的较多瑕疵和诸多未确定事宜,而买受人对执行拍卖标的物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购买司法拍卖标的物的风险大于其他拍卖物,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竞买的积极性,是影响拍卖成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是拍卖标的物权属不清,证照不齐。实践中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往往与登记材料不符,有的只办理了房产证,没有办理土地证;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没有办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拍卖成效。

 

二是拍卖标的物上存在租赁问题。拍卖标的物上存在长期租赁,有的还是恶意低价租赁,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由于买卖交易不能抵抗租赁行为,买受人需要承受巨大损失,从而不愿意参与竞买。

 

三是拍卖标的物为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资产拍卖时,常会受到村民的阻挠且交付困难;国有划拨土地交付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因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不敢参与竞买。

 

四是拍卖标的物欠缴相关费用,过户费用高。因拍卖标的物欠缴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过户时需买受人交纳的税费较高,有的包括应当由卖方交纳的费用等,从而影响竞买人参与拍卖的积极性。

 

五是拍卖标的物交付困难。有的拍卖成交后由于存在职工安置问题未能妥善解决而导致职工阻挠拍卖标的物的交付;有的拍卖标的物为房地产和附带设备,如买受人不为同一人的,造成交付困难。

 

六是拍卖标的物为特殊设备。由于拍卖标的物为特殊设备,只能为特定行业使用,因而限制了竞买人选择范围,从而影响拍卖工作成效。

 

七是拍卖标的物为扣押车辆。由于拍卖标的物存在欠缴违章罚款费或使用前需要支付高额维修费用,且车辆状况也存在未确定问题等,从而影响竞买人参与拍卖的积极性。

 

(二)执行部门工作不到位原因

 

一是未能全面核查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和其他未确定事宜。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即拍卖标的物所有权人不配合,客观上给执行人员在拍卖前全面核查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和未确定事宜造成一定的难度,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执行人员核查工作不仔细,没有按规定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造成应当说明的瑕疵情况未告竞买人而导致拍卖无效。

 

二是在拍卖前降低或消除拍卖标的物瑕疵的有效措施不够。部分执行人员虽查实明确了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但与相关部门及人员主动沟通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将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情况在拍卖前尽最大可能减少,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竞买人的积极性,造成无人竞买;

 

三是对评估报告异议期限把握不严。部分执行人员对于当事人关于评估报告的异议期限执行不严,有的审查异议时间过长,导致评估报告过期,影响拍卖工作的启动。

 

四是暂缓或中止拍卖工作不规范。部分执行人员对拍卖程序启动后暂缓或中止情形把握不一,有的案件暂缓没有期限,有的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恢复拍卖。造成拍卖成本增加,工作周期增长,拍卖效率降低。

 

五是确定拍卖保留价工作不规范。部分法院执行人员对拍卖保留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过于机械,没有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次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最低比例来确定。从而使部分有意向的竞买人掌握了司法拍卖保留价的降价规律,产生观望心态,等待流拍后的降价。造成部分案件不动产第三次拍卖,动产第二次拍卖时才有人应价,影响了拍卖标的物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评估机构评估工作不到位原因

 

从评估到进入拍卖程序有一段时差,由于房地产价值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评估当时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往往不能客观反映拍卖时的市场价值,而以评估价作为拍卖保留价,影响了拍卖成交,导致流拍。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评估机构工作的公信力不高。对拍卖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不是国家定价,由于评估方法有多种,评估需要选择一定数量可比较的成交案例作为参照,实践中由于评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在评估过程中对评估方法的运用、成交案例的选择以及明显瑕疵和拍卖变现目的对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影响修正尺度把握不一,主观性较大,从而造成了部分案件被估标的物评估价值与市场行情出现不协调现象,有的过高,有的过低,重新评估时价值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降低了评估工作的公信力。

 

二是部分案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目前的评估收费标准是参照评估标的物价值进行分段累进费率。在评价价值与评估收费成正比的情况,出现了部分案件评估价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而依据200911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即为评估价,故评估价值的过高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流拍的机率。

 

三是部分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评估过程中出现漏评和多评现象。特别是在大型资产评估时,由于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清点核对时工作不仔细,造成了评估资产的数量与实物不一致,有的案件出现漏项,有的案件虽资产清单上有明细,但因从财产保全到拍卖时间过长,保管不善的原因,部分实物遗失,从而出现多项。漏评和多评导致了拍卖成交实物交付时与拍卖清单不能对应一致,给司法拍卖委托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评估报告文书不规范。部分评估报告对被估标的物的契税、水电费、物业费、职工安置费等各项欠费情况未作详细说明或客观披露,造成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因拒绝增加费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买受人因重大瑕疵未告知而索赔。

 

(四)拍卖机构工作不到位原因

 

一是拍卖公告流于形式,拍卖公告内容和格式不规范。部分拍卖公告

 

由于版面过小,造成拍卖公告不易被人发现,拍卖信息流通不畅。

 

二是拍卖公告范围不规范。有的拍卖公告刊登在发行量较小的报纸,

 

有的刊登在报纸不明显位置,造成了拍卖信息社会知晓面不大,造成了无人参与竞买或难以形成多人竞买局面。

 

三是拍卖机构市场招商力度不够。部分拍卖机构缺乏主观能动性,主动招商能力和力度不够,有的在拍卖公告刊登后,被动等待竞买人上门。

 

四是拍卖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不够。部分联合拍卖案件中没有调动各联合拍卖机构的积极性,全部拍卖工作由主拍卖机构负责,其他拍卖机构仅挂名就能在拍卖成交后分取部分拍卖佣金,造成了吃大锅饭的局面。

 

五是拍卖人员规范意识差。个别拍卖机构为了阻止他人竞拍,故意夸

 

大拍卖标的物的瑕疵,造成有意向的竞买人不敢参与拍卖,从而造成流拍。

 

(五)司法技术部门、执行部门及评估拍卖机构之间分工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司法拍卖工作的影响

 

在司法拍卖委托过程中,由于司法技术部门、执行部门及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缺乏长效的沟通机制,分工不明确,协调配合不够,司法技术部门有效监督力度不够,从而造成在拍卖会召开前不能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影响了拍卖成交和工作效率。

 

一是拍卖通知工作不规范。部分案件拍卖会通知工作的落实不到位,因拍卖会通知未能有效送达当事人和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造成拍卖会暂停或拍卖无效。

 

二是竞买人信息保密不严。部分案件竞买人信息保密不严格,造成竞买人之间相互窜标,导致流拍或低价成交。

 

三是拍卖保证金和拍卖成交价款监管不力。部分案件拍卖保证金和拍卖成交价款监管不到位,对竞买人资格审查不规范;部分案件由于拍卖保证金收取数额过低,造成买受人任意悔拍;个别案件拍卖机构违反规定,对未按规定交纳或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的人出具保证金交纳虚假证明,造成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或其他未竞买成功的人因买受人资格问题要求重新组织拍卖。

 

四是对拍卖保留价的保密意识不够。拍卖保留价在没有形成多人竞买局面时具有重要意义,且个别地方拍卖保留价出现在拍卖公告中。造成部分案件保留价成交,影响了拍卖标的物实现价值最大化。

 

五是监拍力度不够。部分案件人民法院无人参加监拍或对拍卖会现场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影响了拍卖工作。

 

六是对拍卖标的物交付协调机制欠缺。因拍卖标的物的交付分工协调机制欠缺,造成部分案件在拍卖成交后,因缺乏委托法院的积极协调而造成拍卖标的物不能按时交付买受人,买受人上访。

 

(六)其他原因

 

部分案件存在人为因素干扰,如破产案件中一些黑恶势力威胁、利诱他人报名竞拍,或暗中阻止他人竞价或一些人相互勾结形成势力,操纵、控制、压低竞拍成交价格,由最终竞得者给众多虚假参与人"红包",造成流拍或低价成交。

 

二、我院司法拍卖机制创新

 

为了解决司法拍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靖江法院经过长期的调研和探索,通过创新司法拍卖机制,取得成效。具体做法如下:

 

(一)摇号选择拍卖机构时,分别摇出首选拍卖机构、备选拍卖机构,简称一拍、二拍、三拍;

 

(二)一拍首先按评估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如成交则拍卖佣金全部由一拍所得;

 

(三)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则由二拍进行第二次拍卖(底价由执行局确定)。第二次拍卖成交价大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全部由二拍所得,第二次拍卖成交价小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七成;

 

(四)如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流拍,则由三拍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成交价大于第一次拍卖底价,则佣金全部由三拍所得,第三次拍卖成交价小于第一次拍卖底价而大于第二次拍卖底价,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三拍得七成,第三次拍卖成交价低于第二次拍卖底价的,则佣金一拍得三成,二拍得三成,三拍得四成。

 

(五)上述拍卖模式仅为试行阶段且暂限于不动产及拍卖标的大于50万元的动产;标的物价值大于4000万的为联合拍卖。

 

三、我院司法拍卖新机制实施前后拍卖成交率比较

 

(一)、如图

 

类别

年份

总数

一拍

成交量

一拍

成交比

二拍

成交量

二拍

成交比

三拍

成交量

三拍

成交比

未成

交量

未成

交比

 

不动产

2008

12

2

16.7%

3

25%

5

41.7%

2

16.7%

2009

18

4

22.2%

3

16.7%

6

33.3%

5

27.8%

2010

14

9

64.3%

4

28.6%

0

0

1

7.1%

2011

14

8

57.1%

2

14.3%

2

14.3%

2

14.3%

 

(二)从上图可以看出2010年、2011年比2008年、2009年一次拍卖成交比、二次拍卖成交比都明显提高,特别是一次成交率提高尤为明显,而三次拍卖成交比明显下降。如2010年靖法鉴委执字第103号,为不动产拍卖,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公告媒体不仅在靖江日报,还在省级报纸公告,致使招商大获成功,底价为337万,经过七轮竟价,成交价为468万。又如2010年靖法鉴委执字第4号,为不动产拍卖,也由于一拍公司的全力招商,报名人数竟达到10人,底价为50. 7万,经过32次的激烈竟价,最终以71. 6万元成交。

 

四、司法拍卖新机制实施后审判执行部门及机制机构的反映

 

我院实施新的司法拍卖机制后受到了审判执行部门、双方当事人及社会中介机构的高度评价。

 

(一)审判执行法官普遍认为,此种司法拍卖模式从摇号选择拍卖机构到最后拍卖成交结案,全程公开透明,真正地体现司法鉴定总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大大提高了首次拍卖成交率,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缩短了审限,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从当事人角度来看,此种司法拍卖模式存在以下优点:从制度设计上杜绝了拍卖标的价值被人为的降低,缩短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限,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杜绝了拍卖机构在标的物变现过程中的人为操纵,既保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又维护了被申请人的权益。从当事人的实际反馈意见来看,当事人均认为此种拍卖模式是想当事人所想,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拍卖机构负责人普遍认同此种司法拍卖模式,一是拍卖机构自己参与选号、摇号产生一拍二拍三拍,摇号过程公开透明,对摇号结果心服口服;二是此种拍卖模式的制度设计,特别是佣金的分配与拍卖成交价挂钩,对拍卖机构来说既是动力又是压力,既有鼓励又有约束,体现了多劳多得,不劳不得的利益分配理念,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拍卖机构的招商积极性;三是有效地防止了拍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串通行为,实现了拍卖标的价值的最大化。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中之重。我院通过创新司法拍卖机制,破解司法难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将继续努力探索,不断完善相关机制,希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