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执行案件不可避免的大幅增加,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也越来越多,笔者从事执行工作近十年,目睹了这一现状,同时发现现有的执行规定在具体实务中存在一些空白,导致部分执行案件无法处理,现笔者结合自己从事执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就完善查封、扣押财产措施及财产处置方面提出如下几点思考:

 

一、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财产时引入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保管、债权人按拍卖保留价强制接受的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简称《查封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也是执行法官经常使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难题。

 

1、动产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后,应交付何人保管?保管费用(数额较大的)如何解决?根据《查封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现在我国各地法院基本无专门的财产存放地和保管部门,而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有关中介机构保管又存在保管费用巨大,甚至可能出现财产处置后的款项都无法支付保管费的情况,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和保护。

 

2、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经评估拍卖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且债权人不愿接受以抵偿债务时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经常遇到动产查封、扣押后,经法院评估拍卖或者变卖仍无法变现的情况,但有些动产不适合长期保管储存,有些动产甚至会腐坏变质,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减少,甚至价值灭失。这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认为,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财产时应引入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保管、债权人按拍卖保留价强制接受的制度。在法院依法查实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时后,准备采取强制查封、扣押前,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申请书并承诺保管及在查封、扣押的动产财产经评估拍卖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时予以接受。

 

设立此制度,一来由债权人保管,可以解决法院保管难问题。也可以让债权人随时了解法院处置财产的情况,以便其自觉主动地寻找买家方便法院处置,扩大法院处置的局限性;二来强制要求由债权人按拍卖或变卖的保留价接受,可以避免查封、扣押动产无法处置时法院、债权人陷入被动,同时也是债权人承担风险的体现。

 

二、在财产处置过程中引入评估机构按财产变现价值收取评估费用的制度

 

在法院将查封、扣押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评估机构在向法院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往往要求债权人先行交付评估费用,而评估机构的收费一般是按评估结果收取,这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评估机构高评的情况出现,导致财产最后因价格过高而无法变现。

 

三、建立抵押物受偿案件债权人按保留价强制抵债制度

 

在设立抵押权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往往还有人的担保,根据法律规定,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应首先执行物,但在实际执行中经常出现抵押物经法院拍卖或变卖无法变现,而此时债权人不接受抵押物以抵偿债务,而要求法院执行担保人,此时法院能否在对抵押物未变现的情况下执行担保人,有几种意见:1、可以执行,理由是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法院可以选择对担保人全额执行;2、将抵押物未能变现的情况告知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接受抵押物,而后再由担保人承担全额还款义务;3、要求债权人按保留价接受抵押物,不足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如债权人拒不接受抵押物,则中止执行,待评估报告满一年后对抵押物再进行一次评估拍卖。

 

笔者建议建立抵押物受偿案件债权人按保留价强制抵债制度,因为此种纠纷解决的根本就是抵押权的实现,在法院对抵押物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变现未果的情况下,而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额还款义务本身与法律规定有悖,且一昧地这样执行担保人对抗情绪很大,纠纷本身设立抵押权也无任何的意义。

 

四、建议在法院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引入除中介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如二手车市场、房屋中介、旧货市场)介入的制度

 

评估、拍卖等机构对市场的掌握并不广泛,评估机构系按一定的数据测算而来,而对评估标的物现在的市场拥有量、交易情况等的掌握不如二手车市场、房屋中介、旧货市场等机构;而拍卖机构将拍卖标的物向社会的公示方式、方法比较单一,较为负责的会在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公示,简单的只在报纸上公示,这样知道拍卖事宜的人较少,而二手车市场、房屋中介、旧货市场等机构向社会公示拍卖标的物的方式、方法较灵活多样,其有一定的经营网络、客源等,这样才能让拍卖标的物以最大价值变现。当然,也不能简单地交由这些机构来处理,防止暗箱操作情况的出现,实践中可以由评估、拍卖等机构与二手车市场、房屋中介、旧货市场等其他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平台,共同来争取拍卖标的物的最大价值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