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劝解父子矛盾 儿子竟浇汽油示威
作者:于颖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次数:234
父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便不让父亲进家门,老父叫来“外援”导致一场家庭闹剧,儿子便以故意伤害为由将前来劝架的亲友告上法庭。日前,扬中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判处四被告无罪。
2012年1月29日晚7时左右,小陈与父亲陈国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小陈不让父亲推车进家门并将父亲推倒在地。陈国平气不过儿子的不孝行为,便打电话给哥哥陈国发指责儿子。而此时,四被告人何旺、陈继宝、陈继红、王小兵正与陈国发一起吃晚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旺系陈国平同母异父的弟弟,被告人陈继宝、陈继红、王小兵系自诉人小陈的堂兄、堂姐及堂姐夫),众人得知该情况后,便赶到自诉人小陈家,对小陈的不孝行径进行指责,同时希望能劝解双方的矛盾,但小陈不听劝解,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言语激烈时还相互拉扯推搡。随后的一幕让场面失去控制,小陈冲进屋内,拿出两桶汽油并将汽油浇洒在屋内屋外,扬言要同归于尽,四被告及邻居为防止汽油燃烧造成恶果,遂将自诉人捆绑住并报警。
事后,小陈于2012年1月30日去扬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又于2012年2月19日去扬中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其右侧第9、10肋骨骨折。2012年2月27日,经扬中市公安局鉴定,小陈的损伤构成轻伤。 自诉人小陈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人承担其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34.49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45000元、玻璃门80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66831.49元。
孝敬和赡养父母是做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诉人与父亲发生争执,四被告人作为其家人前去劝解并无不当,自诉人不但不听劝解反而又与四被告人发生争执并用汽油浇洒,为防止事态扩大,四被告人在邻居的帮助下,将自诉人捆绑,该行为虽有不妥但也是为了防止更大危险的发生。同时,自诉人的损伤诊断在事情发生20天后,期间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损伤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故自诉人认为其损伤是由四被告人造成的,证据不充分,故法院不予采信。自诉人违反社会公良秩序,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四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自诉人的各项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