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高广亮从朋友张祥那里借用了一辆宝马车,明知此车非张祥所有,实际车主为本案原告李成明,而荒唐地将此宝马车抵押给本案被告王浩用于借款,而且出具给王浩的借条中借款人竟然署名为车主李成明、担保人署名为自己。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情奇特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浩返还原告所有的苏NMXXX宝马轿车一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李成明诉称,2011623日,我向朋友张祥借款25万元,同时把我所有的苏NM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价值30万)抵押给张祥使用(口头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约定待借款偿还后归还轿车,现在我已经偿还清了张祥的25万元借款。在张祥使用该车的过程中,未经过我的同意,将该轿车借给高广亮使用,高广亮却在20124月以我的名义向被告王浩借款并将该车抵押给被告。我认为抵押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被告却不予配合。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我苏NM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

 

被告王浩未答辩。

 

第三人张祥辩称,李成明借我25万元、将其所有的NMXXX宝马牌小型轿车口头协议抵押给我使用以及李成明已经还清25万借款均是事实。我将该车借给高广亮使用,高广亮却以李成明的名义将该车作抵押、向王浩借款30万,对此我不知情,高广亮现在何处我也不清楚。

 

被告王浩诉前陈述:“高广亮向我借款时,借条是已经写好了给我的,我不确定‘李成明’、‘高广亮’名字是否分别他们为两人所写”。

 

经审理查明,2011623日,原告李成明向第三人张祥借款250000元,口头约定以原告李成明所有的NM7X99宝马牌小型轿车作抵押。后第三人在案外人高广亮开设的电子厂工作时,将该车转借给案外人高广亮使用。2012413日,案外人高广亮向被告王浩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浩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元)。注:以宝马车苏NMXXX做抵押。借款人:李成明。担保人:高广亮。”,并将苏NMXXX宝马牌小型轿车交给王浩占有。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系事实,被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借条中“李成明”二字为原告李成明书写,被告占有原告所有的车辆构成无权占有,因此,被告应当将该车辆予以返还。被告王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经过承办法官的督促履行,以及权利人李成明与无权占有人王浩协商,王浩最终主动地将苏NMXXX宝马牌小轿车返还给权利人李成明,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点评:权利人将自己所有的贵重物品以抵押方式借用于他人时,应当与他人约定:“无特殊情形,该贵重物品只能由其使用,不得再行转借第三人使用;如果确需要转借第三人使用,应当经过权利人的同意。”这样就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利,避免了返还原物纠纷中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经济上的成本。(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