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息化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作者:贾玲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754
【提要】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更是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而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信息化成为了法院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不仅是信息化发展大背景下的必然趋势,也是信息化在保障法院公正廉洁执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以信息化在法院诉讼中的应用为视角探讨信息化对法院公正廉洁执法的保障作用。
【正文】
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不断为司法领域所吸收,也因此越来越多的进入法院审判领域,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信息化在法院诉讼中的应用为视角,分析信息化在法院诉讼领域中如何保障公正廉洁执法。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信息化对诉讼领域带来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
一、信息化对保障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信息化保障程序公正
信息化保障程序公正主要体现在诉讼主体的主动性和证据规则的科学性两个方面。首先,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如远程审判,充分发挥了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同时,诉讼主体在诉讼中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如视频证据)通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能更充分的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内容,便于他们从内心深处接受最终的裁判结果,提高诉讼本身的质量,从而达到诉讼的公正。其次,将信息化的一些方式(如电子数据交换等)运用到证据规则中。现代的信息化手段为诉讼主体提供了更多的证据证明方式和途径,从而有力的保障了诉讼主体的举证能力。
(二)信息化保障执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而诉讼公正又是诉讼法中重要价值之一。公正的核心思想包括诉讼体制下的诉讼透明,这意味着让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诉讼活动的某些内容和过程,了解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从而使诉讼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为这些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所知悉。诉讼公正中包括诉讼活动的公开化,诉讼活动的民众化和诉讼活动的监督。信息化手段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为公开化民主化和监督起到了促进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相关设备的改进,为更好的提供信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信息化在诉讼领域的应用是通过网络化的管理,使得案件从一开始就进入有序动作的轨道,增强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影响案件公开审判的各种因素发生的概率,从而将静态监控的职能和动态管理职能结合起来,实现流程控制的透明化、审判活动的网络化和案件数据的电子化,为民众提供诉讼信息服务。
(三)信息化保障诉讼效率
效率,也称效益(efficiency),"效率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 。效率是成本与收益之间关系的范畴,诉讼效率也是如此。从经济学的角度,诉讼效率就是诉讼中的成本投入与产出的比率。人们的诉讼效率观念,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与发展,逐渐确立了其作为现代社会基本价值目标的地位,在诉讼领域也被人们广泛的接受。有的学者认为:"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法律效率化,是现代法制与传统法制的重大区别之一。这是因为,法律的效率反映了法律的权威程度" ,信息化的逐渐深入正在全面得提升诉讼效率。诉讼中,远程审判,网上立案,远程复核,电子签章等科技手段对诉讼效率提高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l)人力成本。(2)物力成本。如法院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所必备的法庭设施、审判及辅助审判的工具、通信及交通设备,以及依法被扣押查封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物等。(3)财力成本。如案件受理过程中的诉讼费用,鉴定和翻译环节所需要的鉴定费、翻译费,包括审判人员的薪酬等。(4)时间成本。诉讼的各环节中所需要的时间投入,如调查取证时间,审判时间等。比如,远程庭审非常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诉讼经济原则,指的是要以最少的诉讼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其源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经济效益程序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要求所有的诉讼活动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得增加社会财富,而应用到诉讼中,要求有序、合理的配置诉讼资源,保障诉讼效率。
二、信息化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运用及评价
(一)信息化对立案方式的影响
信息化在诉讼领域的应用对诉讼程序的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在立案方式上的转变。在传统的情况下,除了法院决定的提审外,一般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检察机关通过向法院递交纸质起诉书或者上诉状等方式启动诉讼程序。这种传统立案方式的优点是其流程具有历史延续性,为大众和司法机关所熟识,递交纸质诉状及签字盖章具有实体存在感,一旦递交成功,法院不能以未收到为由否认当事人的启动程序行为。律师在提交诉状、答辩意见、证据提交等等的时候,在传统方式下必须考虑打印、邮寄运输的时间,而采用网上立案的方式,则无疑会给予律师更多的准备时间。特别是在临时性的发现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的情况下,结果就有可能完全不同。许多法院法官也推崇这种方式,因为不仅可以节省邮票和投递的费用,还减少了处理文件所需的时间。同时,当事人也不能够抵赖自己没有收到法院寄送的文件,因为法院以电子方式给当事人发送电子通知的时候,系统会自动生成包含日期和时间的电子一记录,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文件。在新的网上立案的方式下,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检察机关等都可以在网上递交诉状,带来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时间上可以使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更多时间准备;操作上,通过电子模板书写诉状的诉讼文件将会变得更加规范化气更加方便;另外,在需要缴纳诉讼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即时转账等方式,也会使得缴纳费用的程序变得更加简单易行。因此,在可预测的将来,网上立案的方式很有可能得到大量应用。
(二)信息化对诉讼期间的影响
信息化在诉讼领域的应用对审限、期间也有影响。如上,在网上立案的方式下,案件受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最后一天工作日的午夜凌晨。比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比如,王某2010年1月1日取得法院判决,那么其最迟可以再2012年1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当2012年1月1日,A君才一回忆起来,此时临时准备材料可能会来不及,则可以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递交执行申请,当然期限则为晚上12点之前。另外,由于诉讼领域的信息化会使得文件递交和处理的效率大大提高,不远的将来,将审限进行必要的缩短也是可行的,这样也能够大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集中办案。
(三)信息化对庭审方式的影响
信息化在诉讼领域的应用对开庭、庭审方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上述的远程庭审之中。法庭的组成上看,传统的法庭是只有一个庭审现场,即一个直接开庭审理的法庭。而远程庭审之中的法庭组成,可能是空间上几个不同的区域中的法庭共存的。比如,在法院设置终端法庭,子端口设在各地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者乡镇的司法所或者派出所。当不同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处于不同的区域时,其子系统可能是多个的,而终端法庭只有一个。甚至在未来,子系统可以扩展到国外,实现多国合作时,当证人位于国外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作证。参与开庭审理的人员也将不同。传统庭审法庭参与的人员有: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当事人(原告和被告、刑事被告和被害人、第三人)及他们的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专家证人)以及法警。在信息化的远程庭审法庭里,终端法庭可以不需要法警。审判人员、公诉人位于终端法庭,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位于视方便选择在终端法庭或者子端法庭出庭 。在此情况下,庭审将变得更加便利。在传统的刑事庭审中,必须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或者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花费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刑事案件中运用远程提审之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将被告人提出看守所,从而减少因提审被告人过程中可能的脱逃等可能性。另外,庭审记录将变得更加具有科技性。传统的庭审法庭,多数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很少全程录音录像,而在远程庭审法庭里,则必须如此,以待事后调阅,也可以方便二审、提审时法官对案件案情的了解。
(四)信息化对证人作证情况的影响
当前,我国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在刑事还是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证人的出庭率都很低,只有2%不到,这个比例在世界上都是很低的。证人的出庭率低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举证的不完全,另一方不能够对证人进行质证,从而无法检验证言的可信度。这样,不仅仅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活动的正常步骤,也减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同时,也影响了案件的执行。当然,证人的出庭率低有很多原因。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导致证人不愿意出庭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怕被不利方当事人报复(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不利被告人的证人),经济成本无法承担,开庭时间与证人时间冲突,有悖于国人表达的方式和隐晦的人情等等。而这一切,在诉讼领域的信息化时代,可以大大改善。如实行远程视频作证、质证的方式,法庭实时开庭审理,证人就可以在终端的另一边作证,他可以是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能够连上网络的角落,不仅仅免去了奔波之苦,减少了经济成本,同时也最大可能的减少了对证人正常生活的扰乱。证人处于法庭之外的终端,也使得证人对报复的恐惧、担心降低到最低点,再加上其他的一些措施,能够大大提高我国诉讼审判活动的证人出庭率。
三、信息化在法院诉讼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
信息化在诉讼领域的运用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信息化对诉讼领域的影响的研究。信息化具有历史发展上的不可逆性和必然性,这是科学技术进步在法律领域引起的小小震动而已,但是,法律有其本身的特点,要求我们尤其应当加以特别关注。
(一)信息化应用产生的安全问题及解决途径
信息化的安全问题,是信息化的核心问题之一。因为,相对传统的办公方式、审判方式、执行方式,信息化下的诉讼活动无疑具有优先性和效率性。人总是有惰性的,信息化下的诉讼活动由于具有方便性,定会深受司法工作人员的器重。一个制度的重要性的提高的同时,意味着纠错、切割的可能性变得更小。同样的,一旦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造成的破坏也是巨大的。比如,按照现行的措施,如果二审法院要审理刑事案件,一般是由一审法院将一审卷宗数本,通过机要件的方式邮寄至二审法院。在信息化的情况之下,改为通过电子化的卷宗材料的发送,而一旦网络出现故障,将会使得递交不成功;如果该电子卷宗在网上被不法分子截获、破译,则完全可能会造成重大后果。在审理之中的案件,于社会而言是属于国家秘密的;许多经济案件中的争议点,有可能是属于商业秘密;具体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等是属于个人秘密的,这些信息都要通过各种方式与网络保持距离,实行一定的切割,但是又是诉讼中的必须存在的。要防止信息的泄露,尤其是对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因为这些信息对他们而言是最有利用价值的。我们难以想象,一旦案件当事人一方知悉法官的合议庭笔录,合意意见的后果;我们同样难以想象,本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被公布到公共网上的后果。对于这些信息,实行内外网分离、加密等措施是必要的。同时还应当防范高级黑客入侵计算机库,篡改资料的行为技术性的问题。甚至有人担心,网络审判会遭遇在计算机被黑客攻击、控制的情况下,不法分子布置一个类似法庭的场景,则完全有可能滋生"假案"等。以上的在诉讼领域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加大技术支持方面的投入,以及引进同时具备信息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一,对诉讼领域所要运用的技术进行开发防患于未然。
(二)信息化应用与诉讼法原则冲突及解决途径
"随着信息化的进程在诉讼领域的发展,信息化下的诉讼活动与诉讼法中的原则发生冲突。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交换以及电子案卷的出现与书面原则的冲突与协调;通过视频会议等进行调查取证、审前程序、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公开原则的挑战;信息化时代的证据提出审查方式,以及电子文件的格式转换、证明责任、证据采信规则、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等,将大大不同于过去。当前诉讼领域的信息化创新举措缺乏法律上的明文授权认可,当事人和民众还未能够认可、接受。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远程审判程序,只是该法第121条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从法律的精神来看,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灵活办案是可以的。另外,在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该规定为远程庭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当然,这种审理方式最好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加以明确和认可,俄罗斯便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远程庭审方式规定为一种开庭审判的合法方式,并赋予法院对庭审方式的选择权。再比如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的确定,现实中,实际上还是会以纸质文本作为正本,数字签名并不能达到同样的效果。还有,对于远程庭审中的质证问题,许多法学家认为,由于需要质证方和证人可能并不在同一个三维立体空间内,它的质证能力较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且法院的诉讼审判活动,有一种内敛性,即诉讼强调程序性,如果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某一种举证方式,那么不利方可能会以此来质疑其合理性,而否定法庭最终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另外,许多的学者否定远程庭审的法律效力,而认为仅仅可以作为一种侦查的技术手段。为了使信息化在诉讼领域进程的继续深入,我国有必要全面修改诉讼法,使得信息化手段的诉讼方式在法律上寻找到更多的依据同时也使信息化手段更好的适应当前的诉讼体制。诉讼领域的信息化具有其历史必然性,究根到底,实际上还是由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决定的。对于整个中国而言,这个时代的最大特征是它的历史复合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事实上仍然正在通往它们已经基本完成的现代化(工业化)的路上;但与此同时,我们同样面临着它们所正面临的所谓"后现代"境地;尤为独特的是,我们还处在一个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上的内部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这三重互相粘连渗透的境地,其中的每一重对于我们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都需要很长的时间来适应。这就意味着,对于我们来说,要在同一个时期走完发达国家所曾经历经的两个或者三个历史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仅是法院系统所面临的挑战。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的途径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笔者结合当前法院信息建设工作情况,就如何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谈几点想法。
(一)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有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增设机构,充实人员。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有专门的技术队伍。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协调和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三是制定运行信息化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运行程序、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运行程序,应该形成一整套运行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
(二)想方设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上的支持
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建议上级法院应争取政法专项资金,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投入和改造。这样基层法院也就容易与地方财政进行协调。
(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
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人员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基层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针对法院系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这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需要。应不断探索审判数字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法院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法院的改革和全面工作开展提供创新的手段、平台和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