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车辆致人死 五旬老汉被判刑
作者:常文金 于颖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235
驾驶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实际载质量14270千克,超载13270千克的变形拖拉机,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日前,经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刘某,今年52岁,原是一名建筑工地工人。去年11月29日7时16分左右,刘某持G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实际载质量14270千克,超载13270千克的变型拖拉机,沿扬中市三茅镇建中河东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子江工业配套有限公司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受害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受害人因休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且灯光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机动车辆,观察疏忽,且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并履行了损害赔偿协议。
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法超载,最后不仅害了别人,也会害了自己,广大驾驶员同志应时刻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交通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