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河法院审理了一起某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贿赂的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一万元,费某等其余十六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缓刑。

 

据调查,该企业从事码头油品运输,朱某系该企业码头值班班长、费某等其他十六人系该企业油品计量员。20118月至20124月间,朱某、费某等十七人利用为他人计量油量的职务便利,多次提供虚假计量,接受他人多计量油量而送的贿赂。截止案发时朱某、费某等十七人共接受他人贿赂六十余万元,致使单位损失两百余万元。其中朱某作为码头班长受贿十三万五千元,致使单位损失七十余万元;费某等其他十六人受贿一万到六万元不等,共致使单位损失一百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费某等其他十六人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