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本无可厚非,若因酗酒妨害公务触犯刑律,则悔已晚矣。王某酒后寻衅滋事,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两民警挥拳相向。日前,年过五旬的王某站在建湖县法院被告席上一脸懊悔,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32222时许,建湖县公安局民警夏某和刘某到建湖县城某饭店门前路段处警。在现场调解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从该饭店吃饭结束,醉醺醺地来看热闹,进而寻衅滋事,大声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两民警。群众商某上前劝阻,王某对商某嘴部一拳,又挥拳对民警夏某和刘某进行殴打,并撕扯两人的警服,还扬言打的就是警察。民警依法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王某仍不予配合,在派出所肆意损坏桌椅、床单等财物。

 

建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