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空间有风险 网友见面须谨慎
作者:孙庆辉 发布时间:2012-02-03 浏览次数:369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日常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不可预料的风险。近日,高淳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利用网友见面机会强奸网友未遂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以强奸罪判处二年三个月的刑罚。
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20岁的丁某在QQ认识了某中学在校女生孔某,并将彼此加为好友。期间,丁某先是提出要孔某做自己的女朋友,后是要求与其见面,均遭拒绝。2011年9日晚QQ聊天时,丁某再次提出见面要求,并声称“如果不见面,就让其在学校呆不下去”,无奈之下,孔某只好同意赴约。
2011年10日下午3时许,两人相约来到县城繁华地段的某服装店门口。见面后,丁某提出要开房间,孔某不同意并提出要回家,丁某便以用摩托车送孔某去车站为由,将摩托车开至县城湖滨大道某僻静路段。停车后,丁某将孔某拖入路边树丛内,采取语言威胁、拉拽、坐压等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由于孔某反抗激烈致使强奸未遂。丁某在将被害人手机卡拿走后逃离现场。事后空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丁某于第二天被抓获归案。
高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据法官介绍说,近年来因“网友见面”、“网恋”等引发的犯罪有高发趋势。男方大多是在网络上认识某个女孩后觉得其长得好看,就有了冲动的欲望,之后以网友见面为由约请女孩,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网上交友本无可厚非,但切不可疏忽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法官在最后醒广大女性网友在进行网络交友时:首先,要注意核查对方的身份,尽量避免和不明身份的人交往;其次,与网友见面时,要选择广场、超市、银行等公共场所,不要轻易上对方的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要轻易到私人住宅、郊外等私密、偏僻场所见面,不给犯罪分子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