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首例证人出庭作证案开庭
作者:许志兰 卞婧娴 发布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493
日前,在兴化法院审理被告人吉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庭审现场,西鲍乡某村一名村干部出现在证人席上。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兴化首例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例。
2013年3月15日晚,被告人吉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兴化市五里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途车站红路灯时,与一轿车相撞。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1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吉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陈述自己家庭情况特殊,希望法院宽大处理。经法院审理查明,吉某的妻子杨某在去年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服刑于常州女子监狱,并留有一个三岁儿子与吉某共同生活。据吉某陈述,妻子服刑后,因为家中老人都已过世,年幼的儿子一直是他一人抚养,如果他再入狱,儿子将彻底失去依靠,生活没有着落。事实是否真如吉某所述,成为能否对其宽大处理的关键。
出庭作证的村干部详细陈述了吉某的家庭情况,向法庭清晰的说明了吉某家所面临的困难。法院审理认为,吉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吉某特殊的家庭情况,如父母双双入狱,对小孩的生活、心理都将造成巨大的影响,且吉某所在的社区也愿意承担帮教责任,于是法院决定对吉某从轻处罚,判决吉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该院刑庭副庭长易书芹介绍,长期以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非常少,村干部为村民作证的案例在该市尚属首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证人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此举有利于办案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准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这也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