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将被封存,不入户籍和人事档案,更不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今年4月,由江苏省高级法院牵头,11家单位、部门会签的《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下发实施,并于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

  南京小伙王军(化名)去年中学毕业后报名参军,但在政审环节“出局”。原因是他在上小学时曾与几名同学翻入南汽厂区玩耍,有同学拖拉电缆等生产材料,被厂方内保抓住送往派出所。无论王军是否参与其中,但这不光彩的行为使他成为了“同案”。王军的军旅梦破灭。

  而今,不要说是“偷电缆未遂”,就算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其入学、参军、就业等都不会受到影响,他们的犯罪记录会被封存,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在其本人的户籍档案和人事档案中也找不到相关犯罪记录,有效防止了未成年犯被“标签”化,使“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得原则得以具体体现。

  早在2008年,中共中央在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明确要求,为促进确已悔过自新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更好融入社会,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2009年,法院系统将这一“消灭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和措施确定了下来。

  随后,《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的内容。这是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但是,实施依法查询的单位,要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从这一点上看,我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立法上最终得以确立。

  由于制度过于原则,江苏省法院为了落实和细化制度,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实施意见”,将工作方法统一起来。

  早在2010年开始,江苏法院系统就已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针对未成年犯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13年4月,由江苏省高院牵头起草,并由江苏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省委等十一家单位联合会签的《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下发全省施行。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封存的内涵、封存的对象以及申请查询封存记录的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主体、封存的程序、封存的具体做法等进行了明确。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记录依法封存。

  此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了封存决定送达的对象、范围。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罪犯卷宗档案标明“档案封存”字样,并进行单独存放,由专人实行保密管理。

  最大的亮点是,《实施意见》对掌握或知晓犯罪记录封存内容的相关主体负有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对教育、就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承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职能的部门就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犯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负有的职能进行了规定。

  江苏省团省委副书记蒋敏告诉记者,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连续5年呈下降趋势。《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综治委预防办、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扎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说,《实施意见》对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有效维护未成年罪犯升学、复学、就业等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罪犯更好重新回归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