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淮阴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有30%左右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2012年,该院346起民事案件调解后转入执行程序,同比上升了10.26个百分点。

 

一、主要原因:

 

1、少数当事人以调解方式逃避法律责任。一些义务人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技巧,为应付权利人和法院、或为了拖延时间达到个人目,答应调解,但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主动履行或躲避履行。此类民理调解案件占整个案件的51.3%。此种情况多发生在义务人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间借贷等类型案件自动履行率更低。

 

2、调解并非当事人真实意图反映。极少数案件承办人认为,只要调解结案就能实现案结事了,且没有上诉被发改的风险,因此把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最终目标,有时甚至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在此情况下义务人不愿按期自动履行。这类案件占11.65%

 

3、现行考评机制不太合理。导致法官刻意追求高调解率考核时,只强调了案件的调解率,未对案件调解后自动履行情况作出明确要求,导致部分调解案件质量不高,案结事不了。

 

4、调解案件诉讼保全措施不到位。诉讼保全尤其是对动产保全的措施不得力,导致被保全的财产形同虚设,如查封车辆只是到车辆管理所查封车辆底册,而没能对车辆进行实际扣押,财产不被法院实际控制,义务人有恃无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这类案件占7.8%

 

5、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行为惩戒机制不完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进行处罚,而没有对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处罚作出规定。当事人不讲诚信不用付出代价,没有法律威慑力,造成一些当事人故意不履行。

 

二、对策建议:

 

1、深化“调判结合”理念。坚决杜绝“重调轻判”、“以调代审”、“久调不决”等不当调解行为,调解不成及时判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消义务人有意拖延履行时间、逃避责任和规避法律的念头。

 

2、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将调解率设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合理设置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指标,避免过度强调调撤率,导致法官片面追求调撤率。

 

3、加强审执配合工作。民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需要财产保全的,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还要对调解案件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对履行期即将届满的要主动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4、加大对恶意调解协议行为打击力度。在调解协议中订立约束性或担保性条款,通过加大不履行义务人的风险责任,减少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