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法人获刑九个月
作者:华涛 发布时间:2013-05-07 浏览次数:277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某制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因虚报注册资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并处罚金,成为该院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首例判决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2年4月,蔡某在无实有资本情况下,委托他人采取借款、验资后抽逃等手段,为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制衣有限公司虚假增资,骗取公司登记,将该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0万元。2011年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蔡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拖欠49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人民币274826.2元。2012年7月1日,蔡某逃匿。泰州市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7月30日、8月8日两次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采取在其住所地留置、张贴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工资,蔡某仍藏匿他处,未按要求支付。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制衣公司向49名劳动者支付了劳动报酬。
高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制衣公司及蔡某为骗取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制衣公司及蔡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制衣公司、被告人蔡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制衣公司、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制衣公司、蔡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蔡某犯有数罪且在外欠有大量债务,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可能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不适用缓刑。最终判决制衣公司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蔡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制衣公司及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此案已生效并交付执行。此案的宣判对遏制恶意欠薪这一不良社会行为,将起到积极的社会警示与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