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夫妻携手盗窃 法庭续恩爱互求轻判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3-05-07 浏览次数:281
90后小夫妻一个月内连续8次携手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庭审中相互续恩爱,法庭上竟然要求法官判对方轻一点。5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程、闫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2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24日间,被告人李程、闫攀先后在宿迁市区盗窃作案8起,窃得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137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果园街“走着瞧”鞋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2.2012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21街一木地板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3.2012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江南人间”对面巷子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4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4.2012年5月17日21时,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东大街鑫光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5.2012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精品馆大门北侧,盗窃被害人高某的腾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6.2012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迁学院东大门南侧“所谓伊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的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7.2012年5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果园街“味道部落”火锅店一楼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8.2012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皇驾咖啡”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的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程、闫攀于2012年5月24日在宿迁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程、闫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程、闫攀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程、闫攀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程、闫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