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夫妻一个月内连续8次携手盗窃摩托车、电瓶车,庭审中相互续恩爱,法庭上竟然要求法官判对方轻一点。5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程、闫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2012510日至2012524日间,被告人李程、闫攀先后在宿迁市区盗窃作案8起,窃得摩托车一辆、电动自行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137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251020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果园街“走着瞧”鞋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的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2.201251318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21街一木地板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3.201251621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江南人间”对面巷子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4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4.201251721时,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东大街鑫光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的高仕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5.201252115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义乌商贸城精品馆大门北侧,盗窃被害人高某的腾羚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6.201252120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迁学院东大门南侧“所谓伊人”网吧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的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7.201252415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项里街道果园街“味道部落”火锅店一楼楼梯口,盗窃被害人陈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8.201252421时许,被告人李程、闫攀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皇驾咖啡”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的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2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李程、闫攀于2012524日在宿迁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程、闫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程、闫攀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程、闫攀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程、闫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