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种业公司担任会计的周某在丈夫王某的指使下,挪用公款帮助老公公司周转资金、炒股。近日,被告人周某被仪征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67月至20099月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江苏某种业公司现金会计、总账会计职务便利,采用篡改记账凭证、虚列支出等手段,先后4次截留种业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6 250元,挪用公司资金供其炒股、购买别墅、消费及被告人王某经营使用,为了掩盖其挪用资金的事实,被告人周某采用篡改记账凭证、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先后5次截留种业公司资金计人民币839 070元。被告人周某还与被告人王某共同计议,并利用其担任种业公司会计职务便利,2次挪用资金计人民币522 000元给被告人王某经营使用。

 

仪征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将单位资金挪给个人以及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公司资金,仍与被告人周某计议,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挪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亦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