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花6 万元钱从李维手中买辆二手车,次日在一家4S店发现该款新车只有7万元,于是找到李维退车退款,遭到李维拒绝,杨庆将李维告上法庭,法官查明李维对出买的车辆并没有处分权,遂判决被告李维败诉。

 

去年526日,杨庆经朋友介绍欲购买李维的马自达二手轿车,李维告诉杨庆自己当时买车花了10多万元,现在可以6万元出售给杨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车款为6万元;当日杨庆支付李维4万元车款先将车开走了。次日杨庆路过某马自达4S店询价,得知该款新车价格为7万元,杨庆感到自己买的车不合适,遂于第三日将该车返还给李维,之后杨庆多次找李维索要自己4万元购车款未果,便将李维告上了法庭。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本案后除查明了上述事实外,还查明涉案车辆为的车主陈明所有,陈明因欠李维的钱,将该车抵债抵给李维,并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李维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自己对该车有所有权的法律文书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涉案车辆马自达轿车车主是陈明,李维虽自称该车系抵债所得,但未办理合法过户手续,也没有生效裁判文书证明其有所在权,因此李维将不属于自己的车辆出售给杨庆,属无权处分,双方订立的口头买卖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杨庆已将该车返还给李维,李维应将杨庆已支付的购车款返还杨庆;除应返还杨庆购车款外,还应支付杨庆相应的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李维一次性给付杨庆购车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