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人姜某最近遇到一件让人闹心的事,几年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肝破裂在沭阳某医院治疗,院方急诊行“肝右叶切除术”,病愈后出院,她最近因身体不适,去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右肾没了,找来原治疗单据,发现其中竟然有一项脾切除费用,好不着恼,遂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35760元,另要求医院按多收的脾切除费用的10倍返还4700元及利息。

 

沭阳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3年,姜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沭阳某院治疗,手术后恢复状况良好,出院记录记载治疗结果为治愈;2011年,姜某因身体不适到另一家医院检查,检查报告显示肝脏部分切除术后改变,右侧肾脏缺等,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双方同意,2011年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右肾萎缩,不排除右侧肾脏损伤的可能,非手术导致,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姜某不服,2012年,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姜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右侧肾脏确实未被切除,但功能丧失,已然萎缩,评定为七级伤残,非手术之过,但是在手术记录中记载“脾及其余脏器未见明显损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没有对右肾的损伤及时诊断及治疗,是右肾萎缩的间接原因。

 

法院认定,医院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姜某的合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各项伤残金等合计144979.48元的40%57991.79元,并承担鉴定费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