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墙入院溜门入户 一盗贼四进宫获刑
作者:弘法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238
没有钱就偷,偷到钱就吃喝嫖赌,泗洪县龙集镇居民唐某因犯盗窃罪日前被泗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唐某现年36岁,18岁时因犯氓罪、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到200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时,唐某已在狱中度过16个春秋,加之日前所判的13年6个月,唐某要蹲29年6个月的牢。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泗洪县青阳镇旗杆小区、孙何小区、花沟小区、中医院西边居民区和沁雅花园小区东边居民区,采用翻墙入院、溜门入户、拔门闩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21起,共窃得人民币107180元及黄金耳环、戒指、手镯等物。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13516.98元。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盗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吃喝等挥霍,赃物大多被其变卖或者丢弃。
本案的被害人家基本上都是有院落,而房门又没有上锁,以至于犯罪分子屡屡得手。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居民:入睡前一定要关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防止盗贼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