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湖法院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科学规范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的实施意见》,改变将以往“逢案必调”的做法,将案件进行科学分类管理,划分成不同的类型,有针对性、选择性的设定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避免法官调解权的随意扩张或以拖压调、以利诱调等违法法律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行为发生,切实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群众的满意度。

 

家庭纠纷类案件,要尽可能促成调解。该院规定,对于判决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进一步加深、对抗情绪进一步加剧的婚姻、赡养、抚养、扶养、继承等家事类纠纷和一般邻里纠纷案件,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和邻里关系的高度出发,即是当事人不要求调解,承办法官也要尽力促成调解。要通过法官调解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争议不仅在法律关系上得以解决,而且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力求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民事纠纷类案件,要有选择性的调解。应对赋予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易于履行、双方当事人都自愿接受调解的简易民事案件和小数额经济纠纷案件,适时进行调解;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承办法官不断擅自启动调解程序,以判决为主。

 

经济纠纷类案件,要以判决为主、调解为辅。经济纠纷类案件一般涉及合同、金融、借贷等商事案件,要慎重启动调解程序,特别是对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公序良俗等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必需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