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李静 发布时间:2013-05-06 浏览次数:692
张某酒后让朋友帮其开车,后朋友驻车下去办事,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张某一时口渴,想伸手按后备箱按钮开关,好到后备箱取矿泉水,结果不小心碰到了排档杆,车辆自行行驶,张某急忙拉方向盘,并试图踩刹车结果忙中出错误踩油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两伤,如何认定该张某行为的性质。
观点一: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的犯罪行为。李某行为构成驾车行为,何谓驾车行为,不是说,非得在路上行驶中才算驾车行为,也不是说只有坐在驾驶座上操控车辆才算驾车行为,只要是操控车辆的行为,比如停车后开门将人撞死,或是操控车辆的任何一个按钮也是驾车行为。本案中张某,误碰排档杆致使车辆滑行,然后有意识的去踩刹车,这一个过程已是驾车行为。同时张某作为一个有驾驶资格的行为人,其应该明白酒后是不能操作车辆的,所以其酒后操作车辆的行为等同于酒后驾驶,故可定性为酒后驾车肇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观点二:张某行为仅仅是按个后备箱开启按钮,不构成所谓的驾车行为,也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本案中张某按按钮的行为是否构成所谓的“驾车行为”呢?
按按钮的行为按通常理解不构成所谓的驾车行为,否则现实中酒后到路边开个后备箱岂不是也构成酒后驾车行为。又比方说酒后乘坐出租车,开门时将后面同向行驶的骑车人撞伤,那开门人岂不是要构成酒后驾车?而现实中对这些行为并没有作如此定性。若将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认定为驾车行为,则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行为的认定就出现了两个标准,
二、张某误碰排档杆致使车辆滑行的行为能否构成所谓的“酒后驾车行为”呢?
立足于中文语意,所谓的“驾车”可以看作是“驾驶车辆”的简写,“驾”在这里应是“驾驭”的意思,从“驾驭”这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所谓的“驾驭”应为行为人主观上主动追求的效果,而本案张某误碰排档杆导致车辆滑行的行为,并非其主观上追求的效果。因为本案中张某按按钮行为按照通常理解并不具有危险性,张某虽然喝了酒但作为一个有驾驶资格的人其按个按钮的行为能力还是有的,其压根就无法预料到其会误碰排档杆导致车辆滑行,而且本案中张某之所以酒后让别人帮他开车就是为了防止违法酒后驾车,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张某并没有主动驾车的主观追求,法律不能将行为人不能预见的事情增设为行为人的负担,故本案中张某误碰排档杆致使车辆滑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酒后驾车的范畴,只能算做一个意外。
三、车辆滑行后张某拉方向,踩刹车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张某意外碰到排挡杆导致车辆滑行,产生险情,为了排除险情,张某拉方向,踩刹车,笔者认为此时张某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法律并没规定饮酒的人不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虽然张某该紧急避险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酒后驾车行为,但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禁止酒后驾车”规定不适用于紧急避险情形,否则本案中张某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车辆行驶而不能采取任何避险措施,这明显是不妥的。但本案中张某明显避险不当,其避险不当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避险不当存在过错,且导致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故本案中张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