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地沟油”案件,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地沟油”刑事案件。

 

2003年来被告人夏某从屠宰场、肉联场、农贸市场等地购进废弃猪皮、猪内脏、带淋巴的猪肉以及鸡鸭鹅下水,在自家房中提炼猪油和鸡油,随后将提炼出来的15000多公斤“地沟油”批发给周边食品厂和零售给附近村民,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朱某明知夏某以废弃油脂、带淋巴的猪花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油脂,仍将此类油脂多次倒卖给泰兴市黄桥镇的李某、淮安市楚州区的王某、涟水县的曾凡奎等人用于生产食用油,销售金额达3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废弃油脂、带淋巴的猪肉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出“地沟油”并进行销售,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某明知夏某生产的油是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与他人用于生产食用油,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地沟油”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